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 年度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5 月 9 日下午 13:30 在上海市浦东新
区东方路 3261 号公司 223 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2014 年修订)》和《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是
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
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
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
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董事会于 2015 年 3 月 29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会议审议的议题,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
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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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4 月 15 日,董事会收到大股东提交的临时提案并于次日公告《关于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2016 年 4 月 26 日,董事会收到大
股东提交的临时提案并于次日公告《关于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
公告》;2016 年 4 月 28 日,公司公告《关于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的补充公
告》。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其中: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6年5月9日下午13:30在上海市浦东新
区东方路3261号公司223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
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授权委托书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
供的数据,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 99 名,代表股份 2,071,161,45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7.1759%。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及其身
份由相应的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
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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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公告中列明的各项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
行了逐项表决。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
会议案已经审议并通过,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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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杨继伟
负责人:
黄宁宁 黄 寰
2016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