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86 证券简称:东方金钰 公告编号:临2016-27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高管增持公司股份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龙实业”)、董事兼财务总
监宋孝刚先生、副总裁高国旭先生、雷军先生、杨媛媛女士、尹梦葶女士、姜平女士、
董秘刘雅清女士计划自2015年12月28日起六个月内根据实际情况,在本公司股价不超过
20元/股的范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合计增持金额不低于人
民币6,000万元。
2、公司控股股东兴龙实业于2016年5月5日-5月9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
持公司股份2,950,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2%,增持金额为人民币28,000,167.95元。
部分高管于2016年5月9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100,600股,增持金
额为人民币881,270元。自2015年12月28日披露增持计划起至本公告日止,兴龙实业及高
管 已 累 计 增 持 公 司 股 份 6,120,050 股 , 占 公 司 总 股 本 的 0.45% , 增 持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59,054,950.26元,占增持计划下限的98.42%。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增持主体系公司控股股东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副总裁杨媛媛女士、姜
平女士、高国旭先生、雷军先生;
(二)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兴龙实业持有本公司股份445,343,892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32.99%;瑞丽金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293,154,984股,占本公司总股本
的21.72%;兴龙实业及其一致行动人瑞丽金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
738,498,876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54.70%。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公司控股股东兴龙实业、董事兼财务总监宋孝刚先生、副总裁高国旭先生、雷军先
生、杨媛媛女士、尹梦葶女士、姜平女士、董秘刘雅清女士(简称“上述增持人”)基
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及国内资本市场长期投资价值的认识,计划自公告之
日起六个月内(自2015年12月28日起)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在本公司股价不超过20元/股的范围内,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合计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增持所需资金来
源为自有资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12月28日披露的《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和
部分董事、监事、高管计划增持公司股票的公告》。(临2015-121)
三、增持计划的实施进展
1、已增持股份情况
公司自2016年1月8日起,陆续接到公司高管及控股股东兴龙实业增持公司股份的通
知,截止2016年4月15日,兴龙实业累计增持本公司2,828,4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1%,
增持金额为人民币27,998,826.55元;高管合计增持本公司240,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178%,合计增持金额为人民币2,174,685.76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4月16日
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高管增持公司股份及增持进展公告》(临2016-17)。
2、本次新增持股份情况
(1)公司控股股东兴龙实业于2016年5月5日-5月9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
持公司股份2,950,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2%,增持金额为人民币28,000,167.95元。
(2)公司副总裁杨媛媛女士于2016年5月9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
股份20,000股,增持金额为人民币176,600元。
(3)公司副总裁姜平女士于2016年5月9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
份10,000股,增持金额为人民币87,300元。
(4)公司副总裁高国旭先生于2016年5月9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
股份35,600股,增持金额为人民币309,720元。
(5)公司副总裁雷军先生于2016年5月9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
份35,000股,增持金额为人民币307,650元。
本次增持后,兴龙实业持有本公司股份451,122,94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42%,兴
龙实业及其一致行动人瑞丽金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744,277,926股,
占本公司总股本的55.13%。
自2015年12月28日披露增持计划起至本公告日止,公司控股股东及高管已累计增持
公司股份6,120,050股,累计增持金额为59,054,950.26元,占增持计划下限的98.42%。
四、其他说明
1、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等有关规定。
2、上述增持人承诺,在增持期间及在上述增持计划完成后 6 个月内不减持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
3、本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等相关规定,持续
关注上述增持人所增持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5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