旭光股份: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来源:上交所 2016-05-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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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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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

中海国际中心 B 座 10 层

邮编:610041

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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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2016)天(蓉)意字第 15 号

致: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光股份”或“公司”)2015 年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

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5 月 9 日(星期一)下午 14:00 在成都市新都区

新都镇新工大道 318 号旭光股份办公楼三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在中国取得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

的委托,指派刘斌、张枢玙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本次会议,并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第

二次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2014 年修订)》、《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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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

简称“《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成都旭光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

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

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

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

会议决议公告》、《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及本所律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同时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依法参与了现场参会人员身份及资格证

明文件的核验工作,见证了本次会议召开、表决和形成决议的全过程。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和《执业规则》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

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会议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

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

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会议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2016 年 4 月 12 日,旭光股份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作出召开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决议。2016 年 4 月 14 日,旭光股份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了《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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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大会类型和届次、股东大会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的召开日期、时间和地

点、网络投票系统及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

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

席对象和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6年5

月9日(星期一)下午14:00在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新工大道318号旭光股份办公

楼三会议室召开,会议由旭光股份董事长葛行主持,并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网

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

台进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年5月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9日9:15-15: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旭光股份提供的统计结果及本所律师核查,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 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233,850,86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3.01%。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 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2,407,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44%。

综上,本次会议参加表决(包括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 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236,257,86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3.45%;其中,除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含持股

5%)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 2,407,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44%。

旭光股份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

有效。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经本所律师核查,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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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经审查,本次会议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通知》中列明。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

决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

决。本次会议由公司 2 名股东代表、1 名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

票。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

进行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

议网络表决结果数据。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

了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其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占出席 占出席 占出席

股东大 股东大 股东大

序 决

议案名称 会股东 会股东 会股东

号 股份数额 股份数 股份数 结

所持有 所持有 所持有

(股) 量(股) 额(股) 果

效表决 效表决 效表决

权的比 权的比 权的比

例(%) 例(%) 例(%)

《2015 年 议

236,257,8

1 度董事会 100 0 0 0 0

68 通

工作报告》

《2015 年 议

236,257,8

2 度监事会 100 0 0 0 0

68 通

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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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2015 年 议

236,257,8

3 度财务决 100 0 0 0 0

68 通

算报告》

《2015 年

度利润分

配及资本 236,257,8

4 100 0 0 0 0

公积金转 68 通

增股本预 过

案》

《2015 年

年度报告 236,257,8

5 100 0 0 0 0

全文及摘 68 通

要》 过

《2016 年 议

236,257,8

6 度财务预 100 0 0 0 0

68 通

算方案》

《关于续

聘公司审

计机构及 236,257,8

7 100 0 0 0 0

内控审计 68 通

机构的议 过

案》

《关于授

权公司管 审

理层利用 议

236,257,8

8 自有资金 100 0 0 0 0

68 通

开展理财

业务的议

案》

其中:参加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投资

者对影响其利益的重大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5

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占出席 占出席 占出席

股东大 股东大 股东大

序 会中小 会中小 会中小

议案名称

号 股份数 投资者 股份数量 投资者 股份数额 投资者

额(股) 所持表 (股) 所持表 (股) 所持表

决权的 决权的 决权的

比例 比例 比例

(%) (%) (%)

《2015 年度利润 2,407,0

1 分配及资本公积 100 0 0 0 0

00

金转增股本预案》

《关于续聘公司 2,407,0

2 审计机构及内控 100 0 0 0 0

00

审计机构的议案》

《关于授权公司

2,407,0

管理层利用自有 100

3 00 0 0 0 0

资金开展理财业

务的议案》

外次,本次会议还听取了《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15 年度

述职报告》。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贰份。

(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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