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07 证券简称:汉威电子 公告编号:2016-042
河南汉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子公司及相关人员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河南汉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汉威电子”)下
属子公司嘉园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园环保”)、孙公司合肥嘉园水处理投
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嘉园”)及相关人员陈某、高某收到了安徽省合肥
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皖 0111 刑初 79 号)、([2016]皖 0111 刑
初 104 号)。判决书涉及的诉讼案件及相关信息如下:
一、诉讼主要情况
2016 年 2 月 16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刊登
了《关于下属子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起诉书的公告》,下属子公司嘉园环保、孙
公司合肥嘉园及相关人员陈某、高某因涉嫌单位行贿被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
检查院提起公诉(具体内容请查阅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刊登的公
告,公告编号:2016-013)。
二、诉讼一审判决情况
根据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皖 0111 刑初 79 号),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嘉园环保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由被
告人陈某向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被告单位嘉园环保和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均已
构成单位行贿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
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单位嘉园
环保犯单位行贿罪;被告人陈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根据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皖 0111 刑初 104 号),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合肥嘉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由被
告人高某向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被告单位合肥嘉园和被告人高某的行为均已
构成单位行贿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
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单位合肥
嘉园犯单位行贿罪;被告人高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
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三、诉讼上诉情况
嘉园环保对一审刑事判决书([2016]皖 0111 刑初 79 号)判决结果不服,认
为单位行贿主体应当是合肥嘉园,并于 2016 年 5 月 4 日,依法向安徽省合肥市
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嘉园环保无罪。
四、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
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一审判决及上诉对公司的影响
由于嘉园环保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已向安徽省合
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该上诉处于受理阶段,二审判决结果尚存在不
确定性。目前,嘉园环保、合肥嘉园生产经营一切正常,不存在生产经营受限的
情况。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刑事上诉状》。
特此公告。
河南汉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