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16 年 5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银行间
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债务融资工具投资者合法权
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
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法律、法规、交易商协会规定要求披露的及
可能影响债务工具投资人决策或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本制度
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以规定的披露方式,按照在银行间债券市场
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相关规定要求,将上述信息
发布于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本制度所称投资者,是指购买公司债务融资工
具的法人投资者、非法人机构投资者或自然人投资者。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
“子公司”)。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等发行文件;
(二)定期信息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三)非定期信息披露: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及时向市场披露
发生的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据债务融资工具相关规定及时进
行信息披露,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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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及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个别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或对此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发表意见并陈述
理由。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
得延迟披露。
第八条 公司应当依法在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披露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重
要信息,披露时间不晚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
时间。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重要信息的时间不
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履行的信息
披露义务,不得以定期信息披露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非定期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标准
第一节 发行文件
第九条 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
发行文件。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行公告;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
(四)法律意见书;
(五)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首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至少于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后
续发行的,至少于发行日前三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第十条 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公告应当符合交易商协会的相关规定。
凡是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公开发
行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申请经交易商协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融资工具发行前
披露发行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申请经交易商协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
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交易商协会书面说明,并经交易商协会同意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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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公告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引用
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以及律师、会计师等其他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
告相关内容的,应当与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和律师、会计师等其他中介机
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的内容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三条 公司最迟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
的网站公告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期限等信息。
第二节 定期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按以下要求持续披露信息:
(一)每年4月30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
(二)每年8月31日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
流量表;
(三)每年4月30日和10月31日以前,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的资
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信息披露时间,上述信息的披露
时间应不晚于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年度报告
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信息披露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
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可豁免定期披露财务信息,但须按公司上市地
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披露,同时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披露信息网页
链接或用文字注明其披露途径。
第三节 非定期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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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时,应当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及时向市场披露。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
(一)公司名称、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涉及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
大合同;
(四)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划
转或报废;
(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或因赔偿责任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且难以消除
的;
(七)公司发生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八)公司一次免除他人债务超过一定金额,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九)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发
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公司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
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十二)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三)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
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
取强制措施;
(十四)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十五)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六)其他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履行重大事项信
息披露义务,且披露时间不晚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
披露的时间,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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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并有义务进行报
告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决定或通知时。
第十九条 在前款规定的事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该
情形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
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偿债能
力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在上述进展或者变化出现之日起两个
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披露信息后,因更正已披露信息差错及变更会计政策和会
计估计、募集资金用途或中期票据发行计划的,应及时披露相关变更公告,公
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变更原因、变更前后相关信息及其变化;
(二)变更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同意
的说明;
(三)变更事项对公司偿债能力和偿付安排的影响;
(四)相关中介机构对变更事项出具的专业意见;
(五)与变更事项有关且对投资者判断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
有重要影响的其它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更正已披露财务信息差错,除披露变更公告外,还应符合
以下要求:
(一)更正未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应同时披露变更后的财务信息;
(二)更正经审计财务报告的,应同时披露原审计责任主体就更正事项出
具的相关说明及更正后的财务报告,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
告进行审计,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审计报告;
(三)变更前期财务信息对后续期间财务信息造成影响的,应至少披露受
影响的最近一年变更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若有)和最近一期变更后的季度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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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表(若有)。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应当至少于变更前五个
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变更中期票据发行计划,应至少于原发行计划到期日前五
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兑付日前五个工作日,通过交易
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本金兑付、付息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已披露信息的,变更前已公开披露的文件应在原披露
网站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职责
第二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为公司信
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
体事宜,负有直接责任;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
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公司其
他人员,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部门批准,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公开披露信
息。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实施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工
作,其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职责如下:
(一)协调和组织实施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在信息披露前有权就披露信
息有关内容提出修改意见,并根据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偿债能力的变化和公司经
营情况的需要,取消或暂时停止该信息披露,但不得违反债务融资工具相关规
定;
(二)根据债务融资工具相关规定和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要求,审核批准相
关信息的披露时间和披露方式,且就该等信息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负责对
外业务宣传的部门和个人应以董事会秘书协调确定的内容和口径对外宣传或发
布;
(三)严格按照债务融资工具相关规定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秘
书因事外出,不能履行签发批准对外信息披露文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长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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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的公司相关人员代表代行其职责;
(四)债务融资工具相关规定和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 证券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职责如下:
(一)负责准备和草拟信息披露文件;
(二)办理信息披露的申请及发布;
(三)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促使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有关
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档案管理工作;
(五)负责与交易商协会、中介机构沟通;
(六)董事会秘书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职责: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
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信息披露、非定期信息披露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
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
资料;
(三)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
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本公司、本部门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及交易商协会规定的重
大事项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等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同时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
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董事会秘书应提醒报告人及知悉信息的
人员必须对该等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指定证券部负责信息披露文件的档案保存与管理工
作,包括收集、整理和保管信息披露的正式文本、有关审核意见及相关备查文
件、保管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办理档案的查询和调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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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五章 信息披露流程
第三十三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和披露流程
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部、财务部等职能部门按照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编制
定期报告初稿,经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及财务负责人审阅修订后,
报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要求进
行披露的同时,在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披露信息网页链接或用文字注明其披
露途径。
第三十四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和披露流程
董事会秘书确认应当进行临时信息披露的事项,应尽快组织证券部和有关
部门编制临时报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要求披露的同时,在交易商协
会认可的网站披露。
公司披露的重大报告须经公司董事会的批准,按照《公司章程》及议事规
则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核批准程序后进行信息披露。
第六章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三十五条 在本制度下应公开披露而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息。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子公司负责人应当在最先
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公司、本部门相关的未公开信息: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决定或通知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子公司负责人也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事项
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其他单位提供未公开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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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信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未公开信息时,应当立即告知董事会
秘书,董事会秘书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组织证券部进行
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对收到的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根据法律法规、交
易商协会规定确认应予披露的,依法依规进行信息披露。
第七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
第三十八条 内幕知情人对未公开信息保密,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
(五)为公司提供服务或与公司有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未公开信息
的人员;
(六)在信息公开前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行政审批等各阶
段,以及报告、传递、编制、审核、决议、披露等各环节中可能接触未公开信
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十九条 未公开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
(一)未公开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悉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漏公司有关信息;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
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三)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交易商协会认可的
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行政法规
制度或损害企业利益的,企业可以向交易商协会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四十条 公司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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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体系。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确保会计数据的真
实、准确,确保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四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行使内部审计监
督职责,具体工作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执行。
第九章 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第四十三条 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所在子公司信息披露的负责人,督促本
子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确保本子公司发
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四条 子公司应对其提供信息的内容负责,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十章 与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制度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证券部为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
第四十六条 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调研,
需提前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沟通,待确认后由证券部负责接待的具体工作,并
记录相关调研内容。
第四十七条 公司通过举办业绩说明会、接受投资者调研、一对一沟通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投资者沟通和交流,但仅限于公
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提供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
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
立即报告交易商协会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发布该信息。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应当依法接受中国
人民银行及交易商协会的监督。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如实回
复交易商协会就有关信息披露问题的问询,并配合交易商协会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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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交易商协会按照《信息披露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采取自律处分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
务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
监管规则及本制度有关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未按要求真实、完整、及时地披
露信息的,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将依照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相关刑事责任;给公
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
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及交易商协
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因《公司章程》变更后与本制度发
生矛盾或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及交易商协会的
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并修改。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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