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41 证券简称:瑞丰光电 公告编号:2016-062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16 年 4 月 29 日,公司发布了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共
计增加 2 个议案,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瑞丰光电”)于
2016 年 4 月 16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2016 年 4 月 29 日发出了《关于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
告》(详见中国证监会创业板上市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http://www.cninfo.com.cn/)。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9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5 月 8 日下午 15:00-2016 年 5 月 9
日下午 15:00 期间任意时间。
(三)会议时间:2016 年 5 月 9 日(周一)下午 14:00
(四)会议地点: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田寮社区第十工业区 1 栋六楼
会议室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龚伟斌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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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4 名,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74,838,4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6999%。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均为 2016 年 5 月 4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
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中伦(深
圳)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三)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共 4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为 74,838,4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6999%。
(四)网络投票情况: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0 人,所持股份 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与会股东及股东
代表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74,838,4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和弃权均为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和弃权均为 0 股。
二、《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74,838,4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和弃权均为 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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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和弃权均为 0 股。
三、《公司 2015 年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74,838,4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和弃权均为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和弃权均为 0 股。
四、《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4,838,4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和弃权均为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和弃权均为 0 股。
五、《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
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4,838,4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和弃权均为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和弃权均为 0 股。
六、《关于公司 2015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4,838,4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和弃权均为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和弃权均为 0 股。
七、《关于公司 2016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4,838,4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和弃权均为 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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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和弃权均为 0 股。
八、《关于公司董事 2016 年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4,838,4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和弃权均为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和弃权均为 0 股。
九、《关于公司监事 2016 年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4,838,4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和弃权均为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和弃权均为 0 股。
十、《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74,838,4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和弃权均为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和弃权均为 0 股。
十一、《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4,838,4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和弃权均为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和弃权均为 0 股。
十二、《关于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3,335,36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和弃权均为 0 股,关联股东吴强、庄继里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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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和弃权均为 0 股。
十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
案》
表决情况:同意 73,335,36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和弃权均为 0 股,关联股东吴强、庄继里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和弃权均为 0 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
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以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
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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