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华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成都华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受贵公司之委托,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曹军、李
星龙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
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
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召
开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于 2016 年 4 月 16 日在《中国证券报》等报纸
及相关网站上刊登了会议通知,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召
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审议事项、登记办法、参加网
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 2016 年 5 月 9 日下午 2 点半在成都市高新区蜀新大道 1168 号科研综合
楼一楼多功能厅如期举行,会议由董事王可澄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亦遵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
时间分别为:(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9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8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5 月 9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 4 人,所持(代理)股份总
数为 89,579,71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0.78%。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31 名,代表股份 29,247,890 股。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此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列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人之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
按规定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提供的股东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由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进行了合并统计,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成都华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成都华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成都华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及 2016 年预算工作报告》
4、《成都华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6、《成都华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7、《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修订稿)>的议
案》
8、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修订稿)
的议案》
(三)本次股东大会未获得通过的议案:
1、《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2、《关于<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3、《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修订稿)的议案》
4、《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前述四项议案属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了表决。
经参加表决的非关联股东审议,该四项议案未获得通过。
(四)本次股东大会未审议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
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以下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华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曹 军
律 师:
曹 军
李星龙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