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高速A:2015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5-10 17:42:22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代码:000429、200429 证券简称:粤高速A、粤高速B 公告编号:2016-17

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情况

(一)2016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二〇

一五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分配方案如下:

1、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26,741,749.54元;

2、提取188,567,662.20元作为2015年度分红派息资金。以2015

年底的总股本1,257,117,748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50元

(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B 股股东及境外法人股股

东的现金股利的外币折算价以2015年度股东大会作出分红派息决议

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港币兑人民币的买入卖出中

间价确定(港币:人民币=1:0.8326)。

(二)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本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了变化。

(三)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是一

致的。

(四)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

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一)分红派息方案

公司 2015 年度分红派息方案为:以现有总股本 1,257,117,748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现金红利人民币 1.50 元(含税)。

(二)关于扣税事项

1、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扣税后每 10 股派 1.35

元(注 1)。

2、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和证券投

资基金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

派息时先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先按每 10 股派 1.50 元,待个人转让

股票时,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个人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

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

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将扣收税款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

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注 2)。

3、QFII、RQFII 及其他非居民企业,由本公司按 10%的适用税率

统一代扣股息所得税,扣税后每 10 股派 1.35 元。如果非居民企业

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按照《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9〕47 号)和《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

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60 号)的规定执行。

4、由于本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境外个人股东可暂免缴纳红利

所得税。

注 1: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由本公司按 10%的税

率代扣代缴所得税;

注 2: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

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30 元;持

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15 元;持股

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分红派息日期

1、A 股股权登记日为:2016 年 5 月 17 日(星期二),除息日为

2016 年 5 月 18 日(星期三)。

2、B 股最后交易日为:2016 年 5 月 17 日(星期二),除息日为

2016 年 5 月 18 日(星期三),股权登记日为 2016 年 5 月 20 日(星

期五)。

四、分红派息对象

1、截止 2016 年 5 月 17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 A 股股东。

2、截止 2016 年 5 月 20 日(最后交易日 2016 年 5 月 17 日)下

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 B 股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

利将于 2016 年 5 月 18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

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B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于 2016 年 5 月 20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

或托管银行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如果 B 股股东于 2016 年 5 月 20 日办理股份转托管的,其现金红

利仍在原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处领取。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首发前个人类

限售股、首发前机构类限售股。B 股高管锁定股份的股息由本公司自

行派发。

六、其他事项说明

B 股股东中如果存在不属于境内个人股东或非居民企业但所持红

利被扣所得税的情况,请于 2016 年 5 月 31 日前(含当日)与公司联

系,并提供相关材料以便进行甄别,确认情况属实后公司将协助返还

所扣税款。

七、咨询事宜

咨询部门: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

咨询人员:冯新炜、王莉

咨询电话:(020)29004522、29004525

八、备查文件

1.登记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 董事会审议通过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决议;

3.股东大会关于审议通过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决议。

特此公告

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5 月 10 日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粤高速A盈利能力良好,未来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低。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