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以及《公司
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要求,我们作为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
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认真审阅了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无锡市新峰管业有限
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相关材料,对该事项进行了仔细的核查,现发表以下独立意
见:
1、公司全资子公司无锡市新峰管业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所需,拟向银行申
请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的融资,融资期限为一年。公司本次同意为全资子
公司进行担保是为支持子公司的发展,在对子公司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风险
等各方面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经过谨慎研究后作出的决定,本次担保风险处于公
司可控的范围之内;
2、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该担保事项
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无锡市新峰管业有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
保。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为全资子
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田 华 刘英新 朱清滨
二零一六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