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67 证券简称:陕天然气 公告编号:2016-027
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声明: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
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
总数的二分之一。
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6年5
月6日在公司办公大楼11层会议室召开。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16年4
月27日以直接送达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各位监事。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
方嘉志先生主持,监事王珂先生由于公务原因无法出席现场会议,授权监
事会主席方嘉志先生代为行使表决权。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4名,实际参
加表决监事4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
与会监事认真讨论研究,以4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的结果,审议通
过了《关于提名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根据公司提名委员会提名方嘉志先生、侯晓莉女士、顾芝芬女士为公
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
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候选人简历
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6 年 5 月 6 日
附件:
候选人简历
方嘉志先生,汉族,1967 年 9 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
师、全国一级注册建造师。1993 年 3 月至 2011 年 4 月,在陕西省天然气
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曾在技术质量部、基地建设办公室、工程管理部、发
展计划部任职,历任基建办主任、工程管理部副部长、调度指挥中心项目
部项目经理、项目建设四部项目经理、发展计划部部长、应急储备项目筹
备组组长;2011 年 4 月至 2011 年 12 月,任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济师兼发展计划部部长、项目建设四部项目经理、应急储备项目筹
备组组长 2011 年 12 月至 2013 年 1 月,任陕西燃气集团有限公司规划发
展处临时负责人;2012 年 7 月至今,兼任陕西液化天然气投资发展有限公
司董事;2013 年 1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陕西燃气集团有限公司规划发展
处副处长(主持工作);2013 年 10 月至今,兼任陕西燃气集团渭河能源开
发有限公司董事;2014 年 5 月至今兼任渭南市天然气有限公司董事;2014
年 8 月至今,任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2014 年 12 月至
今,任陕西燃气集团有限公司规划发展处处长;2015 年 1 月至今,兼任陕
西燃气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开发中心主任;2015 年 1 月至今,兼任陕西派思
燃气产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董事长、党支部书记。
方嘉志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
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的情形。
侯晓莉女士,汉族,1981 年 8 月出生,硕士研究生毕业,高级经济师,
2003 年 11 月至 2004 年 08 月,在陕西新源天然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从事
综合管理工作;2004 年 8 月至 2009 年 10 月,在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
司人力资源部从事社会统筹管理工作,2008 年 9 月,任公司团委书记;2009
年 10 月至 2011 年 4 月,在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任副部
长,兼任公司团委书记;2011 年 4 月至 2012 年 6 月,在陕西省天然气股
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任部长,兼任公司团委书记;2011 年 12 月至 2012
年 12 月,任陕西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人事处临时负责人;2012 年 12 月至
2015 年 01 月,任陕西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人事处副处长(主持工作);2015
年 1 月至今,任陕西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政策法规处处长。
侯晓莉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
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的情形。
顾芝芬女士,汉族,1962 年 2 月出生,大专学历,经济师,1981 年
11 月至 1994 年 5 月,在庆安宇航设备公司历任车工、统计员、作业计划
员;1994 年 5 月至 2009 年 12 月,在西安庆安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历任
销售计划员、核算室主任兼会计、部门副经理、经理、联合支部书记;2010
年 1 月至 2012 年 2 月,在陕西华山创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历任机电
部部长、大业务部部长;2012 年 6 月至 2014 年 7 月,同时担任陕西能源
集团有限公司煤炭运销分公司副总经理;2012 年 3 月至今,任陕西华山创
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顾芝芬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
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