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对外投资共同设立子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
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对外投资共同设立子公司暨关联交易之事
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我们已提前并认真审阅了公司拟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对外投资共同
设立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及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其他资料,我们是基于独立
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本次对外投资共同设立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程序
符合相关规定,公司与中基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子公司的关联交易,
为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所需,属正常商业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
的情况。
综上,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讨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投资共同设立
子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之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酆广增 刘明辉 李海舰
2016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