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利达: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5-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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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6]B0009 号

致: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

所从事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

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贵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浙江亿利达风

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

合 法性进行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

不存在 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

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从业办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

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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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 召 集 。 贵 公 司 于 2016 年 4 月 12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 网 址 :

http://www.cninfo.com.cn/)公开发布了《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该等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

点,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网络投票的程序、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

同时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5 月 9 日在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横街镇亿利达路贵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章启忠先生主持。

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

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

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召集并发

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并经

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计 7 人,代表股

份 202,301,000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49.1016%;无股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行

使表决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

2

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

明的全部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经审议,依照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所规定

的表决程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关于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审议《关于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审议《关于 2015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4)审议《关于 2015 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

(5)审议《关于 2016 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6)审议《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7)审议《关于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8)审议《关于再次延长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期的议案》

(9)审议《关于续聘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

审计机构的议案》

(10)审议《关于 2016 年度授信规模额度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进行,并由两名股东代表和一

名监事进行计票和监票。经查验,上述议案均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贵公司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贵

公司董事签署。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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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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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

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董一平

崔 白

2016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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