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39 证券简称:普洛药业 公告编号:2016-37
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有增加、否决或修改的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徐文财先生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5 月 9 日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5 月 8 日-2016 年 5 月 9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5
月 9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8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5 月 9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6、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6 人,代表股份 568,957,362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49.6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557,572,515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48.6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9 人,代表股份 11,384,84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9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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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2 人,代表股份 38,341,541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3.343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26,956,69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2.350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9 人,代表股份 11,384,84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99%。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4)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5)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所有议
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6
年3月4日和4月22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审议本次会议五项议案时,公司关联股东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浙江横店
进出口有限公司、横店集团康裕药业有限公司、横店集团家园化工有限公司均回
避表决。
议案一、 《关于公司与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拟认购对象签订<附
条件生效的认购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之终止协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384,84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384,8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议案二、《关于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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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384,84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384,8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议案三、《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
订稿)》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384,84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384,8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议案四、《关于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的议
案(修订)》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384,84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384,8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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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议案五、 《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
董事会全权办理相关事宜的期限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384,84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384,8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名称:苗丁、李一帆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各项决
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监高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及其签章页;
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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