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剑股份: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2015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核查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5-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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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

2015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签署日期:二〇一六年五月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核查意见

释义

一、普通术语

公司、上市公司、神剑股

指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神剑裕昌 指 芜湖神剑裕昌新材料有限公司,系神剑股份全资子公司

黄山神剑 指 黄山神剑新材料有限公司,系神剑股份控股子公司

嘉业航空、标的公司 指 西安嘉业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嘉业模具 指 西安嘉业模具设计制造有限公司,系嘉业航空前身

嘉业精密 指 西安嘉业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南海成长 指 南海成长(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同创伟业 指 深圳市同创伟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益圣恒通 指 北京益圣恒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创投 指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红土创投 指 西安红土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高特佳 指 深圳市高特佳精选成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三会 指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合称

董、监、高 指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最近两年及一期、报告期 指 2013 年、2014 年、2015 年 1-3 月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本报

指 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

报告》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嘉业航空

本次交易、本次重组 指

全体股东所持有的 100%股权的行为

交易标的、标的资产、拟

指 西安嘉业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

购买资产

交易对方、交易对手、嘉 徐昭、徐卫国、闵茂群、赵璐璐、胡荣伟、袁忠、南海

业航空全体股东 成长、深创投、红土创投、益圣恒通

神剑股份与嘉业航空全体股东签署的《安徽神剑新材料

购买资产协议 指 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嘉业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神剑股份与嘉业航空部分股东签署的《安徽神剑新材料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指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购买协议中规定的先决条件全部满足或适当放弃,本次

交割 指

交易得以完成

2-2-1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核查意见

交割日 指 交割当天

评估基准日 指 2015 年 3 月 31 日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即本次交易的首次董事

定价基准日 指

会决议公告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重组若干规定》 指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重组办法》、《重组管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 年修订)》

理办法》

《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

指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准则 26 号》 指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2014 年修订)》

财政部 2006 年 2 月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指 和 41 项具体会计准则、其后颁布的应用指南、解释以

及其他相关规定

国务院国资委 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发改委 指 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国防科工局 指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独立财务顾问、海通证券 指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律师事务所 指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指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评估机构 指 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USD、HKD 指 美元、港元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 2 位小数,若出现总数

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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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或“海通证券”)作

为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神剑股份”)

2015 年度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补偿责任

人徐昭、徐卫国、闵茂群、胡荣伟、益圣恒通做出的关于嘉业航空 2015 年度业

绩承诺实现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 业绩及补偿的承诺情况

根据公司与以上补偿责任人签订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和《盈

利预测补偿协议》,补偿责任人对标的资产业绩承诺及业绩补偿安排如下:

1、预测利润数和补偿期限

本次交易业绩补偿承诺年度为 2015 年、2016 年、2017 年,拟购买资产嘉业

航空各年度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

低于 3,150 万元、4,100 万元和 5,100 万元。若上述承诺净利润低于评估机构出

具的《资产评估报告》预测的各年度净利润预测值,将作出相应调整。如果实际

利润低于上述承诺利润,补偿责任人将按照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相关

规定进行补偿。补偿责任人为徐昭、徐卫国、闵茂群、胡荣伟、益圣恒通。其余

交易对方即南海成长、深创投、红土创投、赵璐璐以及袁忠不参与利润承诺补偿,

其在本次交易中所获对价对应的利润承诺补偿额由上述补偿责任人以连带责任

方式承担。

2、承诺期内实际利润的确定

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神剑股份将在利润补偿期限每一年度结束时,聘请具

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嘉业航空利润补偿期间内实际实现的合

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进行专项审计并出

具专项审核意见,在年度审计报告中予以披露。各方以此确定嘉业航空在利润补

偿期间实际净利润数与承诺净利润数之间的差额。

3、补偿方案

(1)补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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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核查意见

在利润承诺期间的每一年度,若嘉业航空未能达到补偿责任人向神剑股份承

诺的净利润数额,则补偿责任人先以因本次交易取得的尚未出售的股份进行补偿,

不足部分由补偿责任人以现金补偿。

补偿责任人每年应补偿的金额按照如下公式计算:

当期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际

净利润数)÷利润补偿期内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本次交易的总对价-已补偿金额

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当期应补偿金额÷本次发行股份价格

补偿责任人各自按照《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生效时各自持有嘉业航空的

股权比例占补偿责任人合计持有嘉业航空股权比例总额的比例分担盈利补偿义

务,并对赵璐璐、袁忠、南海成长、深创投、红土创投的补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补偿责任人各年度各自应承担的盈利补偿金额=当年期应补偿总额×(《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生效时各自持有嘉业航空的股权比例/补偿责任人合计持有

嘉业航空股权比例)

若根据前述公式计算出的补偿责任人当期应补偿股份的数量超过补偿责任

人届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则股份数量差额部分补偿责任人需向神剑股份

以现金方式补偿,计算公式如下:

现金补偿金额=股份数量差额×本次发行的每股价格

在逐年补偿的情况下,各年计算的补偿股份数量小于零(0)时,按零(0)

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

(2)补偿股份数量调整

如果利润补偿期间内神剑股份以转增或送股方式进行分配而导致补偿责任

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发生变化,则补偿责任人补偿股份的数量应调整为:

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调整后)=当期应补偿股份数(调整前)×(1+转增

或送股比例)

如果神剑股份在承诺期内已进行现金分红,已分配的现金股利应作相应返

还,则补偿责任人返还金额计算公式为:

返还金额=截至补偿前每股已获得的现金股利(以税后金额为准)×当期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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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核查意见

补偿股份数量

(3)减值测试补偿

在利润补偿期间届满时,神剑股份对嘉业航空进行减值测试,并聘请具有证

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减值测试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如果:拟购买

资产期末减值额>已补偿股份总数×发行价格+已补偿现金总金额,则盈利预测

承诺方另行补偿。补偿时,补偿责任人先以因本次交易取得的尚未出售的股份进

行补偿,不足的部分由补偿责任人以现金补偿。

补偿责任人需另行补偿金额=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已补偿股份总数×发行

价格-已补偿现金。

其中,补偿责任人中各自补偿金额按照《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生效时各

自持有嘉业航空的股权比例占补偿责任人合计持有嘉业航空股权比例总额的比

例计算:

补偿责任人中各方需另行补偿金额=补偿责任人需另行补偿金额×补偿责

任人各方所承担补偿比例

补偿责任人需另行补偿股份数按如下公式计算:

补偿责任人需另行补偿股份数=补偿责任人需另行补偿金额×补偿责任人各

方所承担补偿比例÷本次发行的股份价格

届时补偿责任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不足补偿的部分,由补偿责任人以

现金方式补偿。

现金补偿金额=股份数量差额×本次发行的每股价格

前述减值额扣除利润补偿期间内补偿责任人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

分配的影响。

(4)盈利预测补偿的实施

如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补偿责任人负有股份补偿义务,则应在当年

由神剑股份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嘉业航空承诺期内

盈利承诺实现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意见披露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发出将其当期应补偿的股份划转至神剑股份董事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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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核查意见

立的专门账户并对该等股份进行锁定的指令,并需明确说明仅神剑股份有权作出

解除该等锁定的指令。神剑股份应为补偿责任人办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

的股份划转手续提供协助及便利。

如补偿责任人所持股份不足以补偿的,差额部分由补偿责任人以现金补偿。

补偿责任人需在收到神剑股份要求支付现金补偿的书面通知之后 30 日内将所需

补偿的现金支付至神剑股份指定的银行账户内。

(5)超额业绩奖励

如果承诺期内嘉业航空实际累积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不考虑

与此次奖励相关的成本费用对净利润的影响)超出上述承诺期承诺净利润,神剑

股份同意将超出部分的 30%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并于承诺期结束后一次性奖励

给嘉业航空核心管理团队。

该奖励对价在 2015-2017 年度的《专项审核报告》及《减值测试报告》(如

有)披露后 30 个工作日内,由嘉业航空董事会确定奖励的具体分配方案和分配

时间,并报神剑股份备案。

二、2015 年业绩承诺完成情况

根据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会专字[2015]2577 号《盈

利预测审核报告》,嘉业航空 2015 年预计实现利润总额 3,462.05 万元,预计实现

净利润 2,924.95 万元。

2015 年度盈利预测的实现情况

项目名称 实际数 预测数 差额 完成率

利润总额 4,002.27 3,462.05 540.22 115.60%

净利润 3,374.00 2,924.95 449.05 115.35%

其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3,427.54 2,924.95 502.59 117.18%

者的净利润

三、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通过与标的公司及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进行交流,查阅相关财务会计

报告及专项审核报告,对上述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进行了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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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标的公司 2015 年度业绩超过本次交易时作

出的盈利预测,不存在购买资产实现的利润未达到盈利预测金额的情况。根据《盈

利预测补偿协议》,上述补偿责任人不需要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2-2-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核查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 2015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字

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张 恒 李 融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5 月 9 日

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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