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邦股份: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2015年度持续督导期间跟踪报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5-06 09:5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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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银邦股份

保荐代表人姓名:孙盛良 联系电话:021-54061988

保荐代表人姓名:李舸 联系电话:010-57671755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保荐机构”)均及时审阅了银

邦股份 2015 年年度的公开信息披露文

件,部分文件为事前审阅。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无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是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保荐机构每月查询公司募集资金

专户资金变动情况、定期存单变动情

况,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如有变化,也

及时告知保荐机构。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是

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3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3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 是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不适用。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5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无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2015 年度保荐机构已按深圳

证券交易所规定建立并保管相关保荐

业务工作底稿。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15 年 4 月 23 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讲解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暂行办法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等法规。讲解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违规案例。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无 --

执行

3.“三会”运作 无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无 --

变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

6.关联交易 无 --

7.对外担保 无 --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无 --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 发行人及其聘请的中 --

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 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2015 年度公司出现 --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大幅亏损,原因主要有以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下几点:1、产品销售量下

大变化情况) 降;2、新生产线转固新增

大量折旧,而调试和工艺

摸索过程中导致成品率大

幅下降,产品成本大幅升

高;3、产品售价,尤其是

原铝价格全年下降导致的

库存商品大幅跌价。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履行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沈健生、 是

沈于蓝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

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

股票前公司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沈健生、 是

沈于蓝承诺:对于公司在上市前未依法

足额缴纳的任何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

金,如果在任何时候有权机关要求公司

补缴,或者对公司进行处罚,或者有关

人员向公司追索,沈健生和沈于蓝将全

额承担该部分补缴、被处罚或被追索的

支出及费用,且在承担后不向公司追

偿,保证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3.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沈健生、 是

沈于蓝承诺:①截止本承诺函出具之

日,本人并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

事与银邦股份相竞争的业务,并未拥有

从事与银邦股份可能产生同业竞争企

业的任何股份、股权或在任何竞争企业

有任何权益。②本人在作为银邦股份的

控股股东或主要股东,或被法律法规认

定为实际控制人期间,不会在中国境内

或境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

银邦股份相竞争的业务,不会直接或间

接对竞争企业进行收购或进行有重大

影响(或共同控制)的投资,也不会以

任何方式为竞争企业提供任何业务上

的帮助。③本人承诺,如从任何第三方

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银邦股份经营

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则本人将

立即通知银邦股份,并尽力将该商业机

会让予银邦股份。④如因本人违反本承

诺函而给银邦股份造成损失的,本人同

意全额赔偿银邦股份因此遭受的所有

损失。

4.沈健生先生承担公司已终止的非公 是

开发行产生的相关费用,共现金人民币

330 万元(大写:叁佰叁拾万元)。沈健

生先生支付费用后不以任何理由索回。

该承担为无附义务的承担,公司不承担

任何义务。

5.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沈健生、 是

沈于蓝自 2015 年 7 月 7 日起的未来六

个月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 无

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

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此页无正文,为《国盛证券关于银邦股份2015年度持续督导期间跟踪报告》之

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孙盛良 李 舸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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