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艾科技: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5-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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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吉艾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吉艾科技(北京)股份公司(股票代码300309,简称“吉艾科技”、“公司”、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于2012年4月完成,持续督导

期至2015年12月31日止。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

宏源承销保荐公司”、“保荐机构”)作为吉艾科技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

荐机构,承继吉艾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的持续督导工作,目前首次公开发行持续督导期限已满,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公司

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的

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

成国际大厦20楼2004室

1

主要办公地点 上海市徐汇区常熟路239号

法定代表人 赵玉华

联系人 冯震宇、张云建

联系电话 021-33389709、021-33389774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吉艾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证券代码 300309

注册资本 人民币434,548,000 元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1 号院2号楼201室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11号中汇广场A座801

法定代表人 高怀雪

实际控制人 高怀雪、黄文帜、徐博

联系人 高怀雪

联系电话 010-83612293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2年4月10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年报披露时间 2013年年度报告于2014年4月1日披露

2014年年度报告于2014年4月8日披露

2015年年度报告于2016年4月25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情况 内容

1、尽职推荐工作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

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

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

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

2

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

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

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

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持续督导期间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对公司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

文件进行事前或事后认真审阅。

(2)现场检查和培训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2012年度、2013

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对发行人进行共7次现场

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发行人的募集资金存放和

使用、募投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生产经营、公司治

理、内部决策与控制、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情况。其

中,2012-2014年度中金公司共开展6次现场检查,

2015年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公司开展1次现场检查。

保荐代表人分别于2013年11月7日、2014年12月5日、

2015年8月11日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部分中层干部等进行了三次培训。其中,

2013-2014年度中金共进行2次培训,2015年度申万

宏源承销保荐公司进行1次培训。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督导公司建立健全了如

有效执行规章制度(包括 下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年报信息披露

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 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保密

的制度、内控制度、内部 制度、总经理工作细则、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信

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息披露管理制度、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提

等)情况 名委员会工作细则、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内部审

计工作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

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制度、独立董事

工作细则、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

3

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等,并在历次现场核查中关注和督导上述制度的有

效执行情况。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资 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以及 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

查询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并与保荐机构、相关

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

议》。保荐代表人根据银行对账单监督和检查募集

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场核查募集

资金专户的存储和使用情况。

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

782,600,000.00元,用于石油测井仪器项目、测井工

程服务队伍组建等项目。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

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共计为19,140.53元(含已

结算利息)。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股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列席了发行人部分股东

东大会情况 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了解发行人“三会”的召集、

召开及表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了解发行人重大事项的决策情况。

(6)保荐机构发表独立意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出具的主要的独立意见情

见情况 况如下,其中1-36项独立意见由中金公司出具,

37-42项独立意见由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公司出具。

1、2012年4月,出具关于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偿

还银行贷款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2、2012年6月,出具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

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事项的核查意

见;

3、2012年7月,出具关于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收购山

4

东荣兴石油工程有限公司85%股权的核查意见;

4、2012年9月,出具关于公司2012年上半年持续督

导跟踪报告;

5、2013年1月,出具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

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6、2013年3月,出具关于公司2012年度日常关联交

易的核查意见;

7、2013年3月,出具关于公司2012年度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8、2013年3月,出具关于公司2012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的核查意见;

9、2013年4月,出具公司2012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

告;

10、2013年4月,出具公司关于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

通的核查意见;

11、2013年5月,出具关于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

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12、2013年7月,出具关于公司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13、2013年7月,出具关于公司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

核查意见;

14、2013年9月,出具关于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

核查意见;

15、2013年9月,出具关于公司2013年上半年持续督

导跟踪报告;

16、2013年11月,出具关于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收购

石家庄天元航地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51%股权的

核查意见;

17、2013年12月,出具关于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5

的核查意见;

18、2013年12月,出具关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延期的核查意见;

19、2013年12月,出具关于公司继续使用部分闲置

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20、2013年12月,出具关于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的核查意见;

21、2014年4月,出具关于公司2013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的核查意见;

22、2014年4月,出具关于公司2013年度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23、2014年4月,出具关于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

核查意见;

24、2014年4月,出具关于公司2013年度持续督导跟

踪报告;

25、2014年5月,出具关于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

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26、2014年7月,出具关于公司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27、2014年8月,出具关于公司2014年上半年持续督

导跟踪报告;

28、2015年1月,出具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

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29、2015年4月,出具关于公司2014年年度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30、2015年4月,出具关于公司2014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的核查意见;

31、2015年4月,出具关于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

核查意见;

6

32、2015年4月,出具关于公司2014年度持续督导跟

踪报告;

33、2015年5月,出具关于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

久补充流动资金以及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支

付并购款并将公司节余募集资金及剩余超募资金用

于支付收购款的专项核查意见;

34、2015年5月,出具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有关问

题之专项核查意见;

35、2015年6月,出具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

关联交易事项的核查意见;

36、2015年6月,出具关于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实施情

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37、2015年8月,出具关于公司2015年上半年持续督

导跟踪报告;

38、2016年4月,出具关于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39、2016年4月,出具关于公司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的核查意见;

40、2016年4月,出具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之2015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核查意见;

41、2016年5月,出具关于公司2015年度持续督导跟

踪报告;

42、2016年5月,出具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之持续督导

工作报告书。

(7)跟踪承诺履行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

及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切实履

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发行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等

切实履行承诺。

(8)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

7

工作情况(包括回答问询、 导文件,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

安排约见、报送文件等) 的情况。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情况 内容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 吉艾科技于2015年6月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

一次会议,以及2015年6月17日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相关议案,并决定聘请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公司担任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的保荐机构,与申万宏源

承销保荐公司签订了《关于吉艾科技(北京)股份

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之保荐

协议》,约定本次非公开发行工作的保荐期从申万

宏源承销保荐公司与吉艾科技签署该项协议之日起

至吉艾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之后两个完整会计年

度。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

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

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

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公司与中金公司终止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协议,中金公司未完成的

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申万

宏源承销保荐公司完成。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公司已

指派冯震宇先生、张云建先生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剩余持续督导期内的保荐代表人,持续督导

期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法定督导

期结束之日止。

上述事项公司已于2015年7月9日公告,详见中国证

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8

2、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 无

会、证监局、交易所对保

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

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

改情况

3、其他重大事项 无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

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

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

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

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

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

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

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

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

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9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

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

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10

(本页无正文,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吉艾科技(北京)

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冯震宇

张云建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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