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航凯撒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及《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海航凯撒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认真负责的态度,认真审阅了相关会议材料,基于
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在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
议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先认可。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董事会在审议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在表决过程中均依法进行了
回避,公司该次董事会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3、公司本次发行涉及的关联交易是公开、公平、合理的,符合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海航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
区凯撒世嘉二期股权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杭州湾新区凯撒世嘉五期
股权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符合《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规定,其价格
客观、公允,不损害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4、本次发行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
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本次非公
开发行募集资金的到位,将会进一步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提升公司盈利水平,
增强公司资产结构的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更好地满足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的需
要,为股东提供长期稳定的回报。
5、公司拟与海航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凯撒世嘉二期股权管
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杭州湾新区凯撒世嘉五期股权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海航凯撒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股份认购协议》,有
利于保证本次交易的顺利实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维护公司及
其他股东利益。
6、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属于股东大会职
权范围,同时授权董事会办理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利于推动该事项的实
施,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按照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内容推进相关工作,同意将
上述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方可实施。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海航凯撒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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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邦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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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晓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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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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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猛
2016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