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菱电器: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5-09 17: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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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21、200521 证券简称:美菱电器、皖美菱B 公告编号:2016-048

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

配方案已经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的有关实施事

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等情况

2016年5月4日公司召开了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于2016年5月5日刊登在《证

券时报》、《中国证券报》、《香港商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本次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是一

致的。

本公司不存在“距离股东大会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两个月以上实施”的

情形。

二、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本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763,739,205股(其中A

股股本为600,875,205股;B股股本为162,864,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6元(含税)。代扣代缴事项如下:

1、A股中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及证监会下发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

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

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暂不

扣缴个人所得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6元。

A股中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在股权登记

日后转让股票时,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

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

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

实际税负为: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

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

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

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注释:股东在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

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

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

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实际税负为20%,每10股补缴税款0.12元;持

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实际税

负为10%,每10股补缴税款0.06元;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

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持股时

间自解禁日起计算。)

2、A股中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

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详见第1项中的注释)。

3、A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

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

每10股派现金红利0.54元。

4、对于QFII、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

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5、B股境内个人股东的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0.60

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详见

第1项中的注释)。

6、B股非居民企业投资者,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

际每10股派现金红利0.54元。

7、特别说明:由于本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境外个人股东可暂免缴纳红利

所得税。

B股股东的现金红利以本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即2016年5

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换港币的中间价(1港元兑人民币0.8391

元)折合港币兑付。

未来代扣B股境内个人股东需补缴税款的,按照上述1港元兑人民币0.8391

元的汇率折算。

三、分红派息日期

1、A股股权登记日为2016年5月13日,除权除息日为2016年5月16日。

2、B股最后交易日为2016年5月13日,除权除息日为2016年5月16日,B股股

权登记日为2016年5月18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1、截止至2016年5月13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

2、截止至2016年5月18日(最后交易日2016年5月13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

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B股股东。

五、利润分配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

东现金红利将于2016年5月16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

划入其资金账户。

2、B股股东现金红利于2016年5月18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直

接划入其资金账户。若B股股东在2016年5月18日办理了股份转托管的,其现金红

利仍在原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处领取。

3、公司常务副总裁刘宏伟先生(美籍华人)持有B股高管锁定股份的现金红

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4、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476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 08*****431 合肥市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3 08*****494 合肥美菱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4 DD*****017 龙塘冰配厂

5 DD*****018 合肥锅炉厂

6 DD*****025 中行合肥分行

7 DD*****030 肥东塑料包装厂

8 DD*****044 市保险公司

9 DD*****045 省文联

10 DD*****046 市信托投资公司

11 DD*****048 乐清具虹桥电瓷开关厂

12 DD*****050 唐山东矿五金批发公司

13 DD*****054 肥东农机修造厂

14 DD*****055 桐城电机器材

15 DD*****068 省信托投资公司芜湖办事处

16 DD*****069 万宝集团冷机制作工业公司

17 DD*****071 合肥物业公司

18 DD*****072 合肥集体工业联合社

19 00*****241 合肥兴科房地产开发公司

20 08*****649 上海贯杰医疗器材有限公司

说明:(1)上述表格中,合肥美菱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菱集

团”)持有的本公司限售股股份为其收到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代其他非流通股

股东代为垫付的股改对价。2008年8月,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

具的《关于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东所持股份无偿划转有关问题的批复》

文件,将美菱集团所持3,435.9384万股国家股(其中包含美菱集团在公司股改中

代其他非流通股东垫付的336.0329万股国有股)无偿划转至合肥兴泰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泰控股”)。2016年3月,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委员会批复,将公司原第二大股东兴泰控股持有的本公司49,477,513股国有股份

(占本公司总股本的6.48%,包括:现已持有的47,823,401股,占本公司总股本

的6.26%,及尚未收回的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代其他暂不流通股股东垫付的

1,654,112股)无偿划转至合肥市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

肥产投集团”)。因此,美菱集团收到的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代其他暂不流通股

股东垫付股份及其相应的分配权益应无偿划转给合肥产投集团。截至目前,美菱

集团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代其他暂不流通股股东垫付的股份合计1,654,112股

尚未完成划转,其中:美菱集团已收回的公司股份为915,987股;尚未收回的在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代其他暂不流通股股东垫付的股份为738,125股。公司及美

菱集团将积极配合合肥产投集团进行股权划转。

(2)上表股东中除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产投集团持有的股份

为流通股股份外,其它股东持有的股份均为限售股股份。

(3)A股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6年5月5日至登记日:2016

年5月13日)及B股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6年5月5日至登记日:

2016年5月18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本公

司自行承担。

六、本次实施利润分配方案后,公司总股本没有变化。

七、其他事项说明

1、A股股东中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B股股东中的非居民企业若需要获

取完税证明的,请于2016年6月9日前与公司联系,并提供税务局要求的相关材料

以便本公司向税务局申请。

2、B股股东中如果存在不属于境内个人股东或非居民企业但所持红利被扣所

得税的情况,请于2016年6月9日前与公司联系,并提供相关材料以便进行甄别,

确认情况属实后本公司可协助其与本地主管税务机关沟通返还所扣税款。

八、有关咨询办法

1、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2、公司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2163号

3、咨询联系人:朱文杰、刘菲

4、咨询电话:0551-62219021

5、传真电话:0551-62219021

九、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

安排的文件;

2、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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