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91 证券简称:华资实业 公告编号:2016-027
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 年 5 月 6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二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20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290,033,340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59.80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宋卫东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
开和表决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7 人,出席 7 人;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
3、董事会秘书李怀庆出席了会议;副总经理霍俊生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与发行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股 26,554,927 99.91 22,800 0.09 0 0.00
2、 议案名称:关于批准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报告、备考报表和资产评估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股 290,031,840 99.99 1,500 0.01 0 0.00
3、 议案名称: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及
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股 290,010,540 99.99 22,800 0.01 0 0.00
4、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采取措施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股 290,010,540 99.99 22,800 0.01 0 0.00
5、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5-2017 年)(修订稿)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股 290,012,040 99.99 21,300 0.01 0 0.00
6、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股 26,577,727 100.00 0 0.00 0 0.00
7、 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股 290,033,340 100.00 0 0.00 0 0.00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关于评估机构的
独立性、评估假设
前提的合理性、评
3 估方法与评估目 26,518,325 99.91 22,800 0.09 0 0.00
的相关性及评估
定价的公允性的
议案
关于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摊薄即
4 期回报的风险提 26,518,325 99.91 22,800 0.09 0 0.00
示及采取措施的
议案
关于公司未来三
年股东分红回报
5 规划(2015-2017 26,519,825 99.92 21300 0.08 0 0.00
年)(修订稿)的
议案
关于公司非公开
6 发行股票涉及关 26,541,125 100 0 0.00 0 0.00
联交易的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 1、议案 6 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包头草原糖业(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31.49%)、包头市实创经济技术开发有
限公司(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17.61%)、包头市北普实业有限公
司(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5.22%)回避表决。议案 1、2、3、4、6、
7 为特别决议,分别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文艳、井泉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