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
[2001]102 号)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唐
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履行诚实、勤勉、
独立的工作职责,现就公司关于子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我们认为,公司此次控股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是满足子公司正常经营业务
的需要,是充分、合理的,财务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
利益的情形。该担保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同意本次控股
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
独立董事: 李晓春 张文雷 杨贵鹏 苏严 郑瑞志
2016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