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股份: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6-05-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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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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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 15 层, 16 层(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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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华泰纸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会

议(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4]46 号,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

年修订)》(上证发[2015]12 号,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本

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出具法律意见。

对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3、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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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指定媒体中进行公告;

4、 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出说明和解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

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同时本所

已得到公司确认,公司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及相关资料均是真实、完整、

准确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

召集。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16 年 4 月 16 日 在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刊登了《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内容包括:会议召集人,

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网

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资、转融券、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

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

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4 月 26 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披露了相关

议案的详细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5 月 6 日在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华泰孙武

湖温泉度假酒店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李晓亮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 2016 年 5 月 6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6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实际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及其他事项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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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通知的内容完全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

人共 30 名,代表股份 423,615,93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6.28%。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未担任董事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

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有关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股

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现场投票由两名股东代表、

一名监事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和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

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会议过程中修改议案内容的情形,也未出现股东提出新

议案的情形。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下列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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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审议并通过公司《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审议并通过公司《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审议并通过公司《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4、 审议并通过公司《2015 年度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5、 审议并通过公司《2015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6、 审议并通过公司《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7、 审议并通过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8、 审议并通过《关于聘请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

案》;

9、 审议并通过《关于 2016 年度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10、 审议并通过《关于选举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选举朱永河、张

凤山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免去李建华、李刚非独立董事

职务;

11、 审议并通过《关于选举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选举王泽风为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免去赵伟独立董事职务;

12、 审议并通过《关于选举监事会成员的议案》,选举李刚、王翠珍、李

建均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免去谢士兵、张凤山、任文涛监事职

务。

经核查,以上议案均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半数以上同意,其中,

股东华泰集团有限公司、李建华、朱万亮、李刚、李晓亮、魏文光对涉及关联交

易的议案 9 进行了回避,议案 10-12 均按候选人个数逐一采取累计投票方法进行

表决。公司对议案 7-12 中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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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

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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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

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章)

经办律师:

华涛

经办律师:

夏火仙

日期: 2016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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