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豫世意见(2016)第 li001 号
致: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规定,
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公司委托,指派本律师出
席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
本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核验后,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4 月 15 日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16
年 4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就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进行了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5 月 6 在河南省长葛市人民路 20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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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自 2016
年 5 月 6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6 日 09:15-15:00。
经本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10人,代表股份
237,371,37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9.96%。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表决的股东共计5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737,65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
的股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以上合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计15人,代表公
司有效表决权股份239,109,03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18%,其中
中小投资者股东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4,287,13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0.54%。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及见证律师。
3、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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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程序
经验证,出席公司本次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表就公告列明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章程
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
现场表决结果。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
部分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
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无新议案提出
综上,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
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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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系本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甄青锋
承办律师:李春彦
封冠洪
2016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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