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厦股份: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5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5-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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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亚厦股份

保荐代表人姓名:马丰明 联系电话:021-6876 5935

保荐代表人姓名:朱洁 联系电话:010-6083 8967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保荐机构自承接持续督导工作之后,

及时审阅了公司公开信息披露文件,

包括 2015 年一季报、2015 年半年报、

2015 年三季报、2015 年年报;“三会”

公告文件及其他临时公告文件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无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是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12 次,自募集资金到账之后,保

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每月核查公司的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1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是

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1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1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 次(2015 年 12 月)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 是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公司目前应收账款存在偏高的问

况 题。如果应收账款催收不力或者产生

坏账,将对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造成

一定的影响。

公司不断在公司内部对应收账款

管理的制度及相关工作进行完善,加

强了对应收账款的管理和催收工作。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7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无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2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15 年 12 月 7 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

股票行为规范;

2、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的规

定,包括披露要求、内幕交易的防范、

法律责任等;

3、募集资金规范管理的相关要求

等;

4、公司市值管理专题讨论。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无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无 无

执行

3.“三会”运作 无 无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无 无

变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无

6.关联交易 无 无

7.对外担保 无 无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无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无 无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3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 无 无

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无 无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履行承诺

1.(1)避免同业竞争损害本公司 是 无

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控股股东

亚厦控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丁

欣欣和张杏娟夫妇于 2008 年 2

月 16 日做出避免同业竞争的承

诺。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和实

际控制人信守承诺,没有发生与公

司同业竞争的行为。(2)亚厦控股

有限公司、丁欣欣和张杏娟控股的

浙江亚厦房产集团有限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除完成截止 2009 年

12 月 22 日的开发项目外,不再

从事新的房地产项目的开发;除此

以外,亚厦控股有限公司、丁欣欣

和张杏娟同时承诺不通过除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其控股的

4

其它企业从事房地产项目的开发。

(3)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本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

分股份。同时,丁欣欣和张杏娟夫

妇承诺: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亚

厦控股有限公司的股权,也不由亚

厦控股有限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

权。

2.2014 年 11 月 20 日,浙江亚厦 是 无

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控股股东

亚厦控股有限公司及公司实际控

制人丁欣欣、张杏娟夫妇出具的

《关于自愿延长股份限售期的承

诺函》,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

心,为促进公司长期稳定发展,亚

厦控股和丁欣欣、张杏娟夫妇承诺

将目前所持有的公司限售股锁定

期再延长 7 个月 10 天,即限售期

由 2014 年 11 月 21 日延长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5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 2015 年度,存在以下中国证监会

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 (包括派出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机构

项及整改情况 或者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1、2015 年 1 月 19 日,中国证监会

出具了《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采取责令暂停新开融资融券客户信用

账户 3 个月措施的决定》证监会[2015]

1 号),指出本保荐机构存在向在公司及

与公司具有控制关系的其他证券公司

从事证券交易的时间连续计算不足半

年的客户融资融券、违规为到期融资融

券合约展期等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本保荐机构采取有

效措施进行了认真的整改,并按时报送

了整改报告。

2、2015 年 1 月 26 日,中国证监会

出具了《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证监会

[2015]14 号),就本保荐机构从事投

行项目中的有关问题,要求有关负责人

到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

接受监管谈话。

本保荐机构进行了认真的整改:组

织投行部门员工加强业务学习,进一步

提高项目执行质量,增强对监管规定理

解的深入性及全面性,避免在后续工作

中再次出现类似问题。

32015 年 3 月 11 日,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向本保荐机构

6

保荐的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章源钨业”)出具了《关于对崇

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减值事

项 违 规 的 监 管 函 》( 中 小 板 监 管 函

[2015]第 21 号),指出章源钨业董事

会未在 2 月底前审议并披露公司年度资

产减值议案,违反了《中小企业板信息

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0 号:计提资产减

值准备》的规定,要求章源钨业董事会

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

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42015 年 8 月 13 日,陕西证监局

向本保荐机构保荐的西安天和防务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天和防

务”)出具了《关于对西安天和防务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15]10 号),

指出天和防务在信息披露方面、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方面违反了相关规

定,决定对天和防务采取出具警示函的

监管措施。

52015 年 8 月 17 日,中国证监会

出具了《关于对李石玉、刘隆文采取出

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中国证监会行

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74 号),认

定本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李石玉、刘隆

文在保荐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项目中,对发行人的购销情况,发行

7

人与供应商、客户之间业务的真实性核

查不充分,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

2015 年 10 月 11 日,中国证监会出

具了《关于对钱伟琛、徐欣采取出具警

示函措施的决定》(中国证监会行政监

管措施决定书[2015]75 号),认定本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钱伟琛、徐欣在保

荐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开

发行可转债项目中,风险揭示不足、未

督促发行人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充

分披露业绩大幅下滑的风险,违反了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

四条有关规定。

本保荐机构进行了认真的整改:组

织相关人员分析问题原因、总结教训,

并组织投行部门员工加强业务学习,提

高专业判断水平,进一步提高项目执行

质量,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62015 年 9 月 17 日,江苏证监局

向本保荐机构保荐的江苏太平洋石英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英股份”)

出具了《关于对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

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5]18 号),指出石英股份于 2015

年 5 月 4 日收到东海县人民法院传票及

相关《民事诉状》,未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8

理办法》第 2 条、第 30 条、第 31 条的

规定,要求石英股份对存在的问题认真

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石英股份已按要求对上述问题进

行了自查,制定了相应的整改措施并予

以落实完成。

7、2015年11月26日,本保荐机构

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稽查总队

调查通字153121号),其中提及:因公

司涉嫌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

立案调查。

本保荐机构将全面配合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调查工作,同时严格按照有关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82015年7月14日,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向本保荐机构保

荐的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超华科技”)出具了《关于对广东

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5]第

112号),指出超华科技披露的2014年净

利润预计数与经审计净利润存在较大

差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了《股票上

市规则(2014年修订)》相关规定,要

求超华科技整改并杜绝上述问题再次

发生。

2015年10月10日,广东证监局向超

华科技出具了《关于对广东超货科技股

9

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下措施的决定》

(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5]33号),指出公司2013年收购

惠州合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合并

报表时相关会计处理违反了《企业会计

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二条等相关

规定,要求就违规则事项更正相关定期

报告并进行整改,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

生。

超华科技已对上述事项进行了自

查、整改。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10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马丰明 朱 洁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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