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一:关于调整《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之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限的
议案
公司股东:
根据 2014 年 4 月 18 日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同
意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于境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含 10
亿元)的公司债券。(详见 2014 年 4 月 19 日公司相关公告)
为顺利推进该项工作,2014 年 7 月 25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
议及 8 月 11 日公司 2014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通过了《关于变更<
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之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限的议案》,将股东大会决
议有效期限变更为自公司 2014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详见 2014 年 7 月 26 日、8 月 12 日公司相关公告)
2014 年 10 月 16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于核准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076 号),核准公司
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不超过 10 亿元的公司债券。该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
(2014 年 10 月 16 日)起 24 个月内有效。
现综合考虑公司的业务发展、财务状况及中国证监会前述批复的有效期
等因素,公司拟调整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中有关本次发行决议的有
效期限,具体调整为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此次公司债发行之日起 24 个月内有
效。除决议有效期调整以外,原股东大会决议中有关本次发行的其他决议内
容维持不变。
请审议。
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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