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80 900930 证券简称:上海普天 沪普天 B 公告编号:2016-013
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普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为原
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130,182,000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本案尚未进行审理,本公司无法准确
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是否会对本公司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6 年 4 月 20 日,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海普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
天能源”或“原告”)与浙江大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浙江省仙
居新区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因合同纠纷,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并于近日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2016)沪 01 民初 105 号】及传票。同时,普天能
源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公司为普天能源提供财产保全担保。
(一)原告:上海普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二)被告:浙江大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省仙居新区发展有限公司
(三)受理机构名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一)案件事实及理由
2012 年 12 月 17 日,原告与被告一以及本公司签订《仙居新区“大卫世纪城”能源中
心项目能源管理建设合同》(以下称为“能源管理建设合同”)。
根据《能源管理建设合同》约定,原告作为 BT 项目投资建设方,对被告一的仙居新区
“大卫世纪城”商业、酒店与展览类建筑、商品住宅冷热能源中心项目工程分期投资建设,
被告一应在七年的期限内向原告分期支付回购款共计人民币 97,256 万元,对项目进行回购,
由被告二作为被告一的担保方,为被告一的回购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015 年 3 月,因被告一回购款支付出现逾期,原告与被告一以及本公司签订《仙居新
区“大卫世纪城”能源中心项目关于延期支付账款利息支付的补充协议》。
被告一未能根据上述约定按时履行付款义务。根据上述《能源管理建设合同补充协议》
中约定的付款计划,截至 2016 年 4 月 20 日,被告一应支付的回购款共计为人民币
195,694,500.00 元。但直至原告提起诉讼之日,被告一仅支付了人民币 65,512,500.00 元,
尚有人民币 130,182,000.00 元未予支付,虽经原告催讨,仍未及时履行支付义务。
(二)诉讼请求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欠付款项,并根据相关合同的约定支付因欠付回购
款而产生的利息和违约金,以及原告因追讨该等欠款而支付的律师费及诉讼费,并判令被告
二依法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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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本案尚未进行审理,本公司无法准确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是否对本公司本期利
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本公司将积极关注和了解本案情况,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披露诉讼事项及其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5 月 7 日
报备文件
(一)上海普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民事起诉状。
(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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