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普天:关于收到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5-07 06: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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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80 900930 证券简称:上海普天 沪普天 B 公告编号:2016-014

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于 2016 年 5 月 3 日出

具了《关于对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

[2016]34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我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5 日收到《决定书》。 现将《决

定书》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信息披露存在以下问题:

1、2014 年 1 月 6 日,你公司持股 75%的控股子公司上海天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广东

盈通网络投资有限公司签署协议书免除部分逾期利息,并确认营业外收入 300 万元,上述债

务重组对当期利润总额的影响金额超过 1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10%以上,但公司未履行临时报告义务,也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三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

格式(2014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4]22 号)第二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4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4]21

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2、2014 年 8 月 26 日,你公司收到电动汽车充维综合系统项目的政府补助 243 万元,

上述政府补助对当期利润总额的影响金额超过 1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但公司未履行临时报告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要求你公司高度重视上述问

题,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行为予以整改。你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学习证券

法律法规,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你公司应当自收到责令改正决定书

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我会(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决定书》所提出的上述问题,将针对这些问题尽快提出切实可行

的整改措施,并向上海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有关情况公司将及时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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