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深圳兆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申报时间: 2016 年 5 月 5 日
保荐代表人名称:李茵、甘露 保荐机构编号:Z27574000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 况 内 容
保荐机构名称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主要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联系人 杨兰
联系电话 0755-22624565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 况 内 容
发行人名称 深圳兆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0333
注册资本 (万元) 33,600.0000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泰然八路泰然大厦 C 座 1605
主要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泰然八路泰然大厦 C 座 1605
法定代表人 魏恺言
实际控制人 魏恺言
联系人 余凯
联系电话 0755-83415666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12-06-19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2-06-28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情况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在兆日科技 2012 年 6 月 28 日--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督导
期内,保荐代表人对其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进行了认真审
阅、充分沟通并及时反馈意见;保荐代表人未能事前审阅
的均在公告后 2 个交易日内进行了事后审阅。
经审阅,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符合证券法律法
规的规定。
2、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情况 保荐期内,公司共披露了 2012 年、2013 年、2014 年 3 年
的年度报告,2015 年年度报告已于 2016 年 4 月 22 日披露。
经审阅,公司历次披露的年报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3、现场检查情况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于每季度对公司进行一次现场检
查,2012 年下半年改为半年一次,2014 年改为一年一次,
检查内容包括三会运作、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关联
交易、对外担保等方面,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请并
督促公司进行整改。
4、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 保荐期内,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保荐代
项目 情况
行规章制度(包括防止关联方 表人协助、督导公司建立和完善了各项规章制度并督促其
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制 有效执行,同时本保荐机构针对以下事项予以督导和重点
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 关注:上市公司独立性、内控制度和内部审计、关联交易、
制度等)情况 信息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等。经核查,相关问题已督促
公司进行整改,上述各方面均符合相关规定。
5、督导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 保荐机构督导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存储制度情况、查询募集资金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专户情况、调查募集资金投资 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项目的实施情况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
并根据实际情况对《管理制度》进行了及时更新和修订。
截止到 2012 年 7 月 20 日,公司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东部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上步支
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泰然支行、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喜年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目前,其中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的募集资金已补
充流动资金,账户已销户。
保荐机构每次现场检查时会对募集资金专户及部分募投项
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制度执
行情况良好,存在的相关问题已及时更正,募集资金的使
用基本符合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
6、列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保荐代表人列席了部分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未列
情况 席的会议,公司均就有关议案征询了保荐机构的意见,保
荐代表人在会议召开前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审阅和核查,并
对会议召集程序、表决过程、会议决议记录等进行密切关
项目 情况
注,保证会议召开程序、表决内容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规
定。
7、对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公司进行了上市规则、规范指
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相关人 引、董监高股份变动规则、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规则
员的培训情况 等方面的规范运作培训,同时,也根据最新的监管政策向
企业发送学习文件。
8、对公司股价异动及相关媒体 公司上市以来,保荐机构密切关注公司股价异动及媒体报
报道的关注与核查情况 道情况,保荐期内,公司在 2014 年、2015 年出现过股价
异动,已及时进行核查并披露了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保荐期内,不存在媒体重大不实报道。
9、对公司高管人员以及控股股 保荐期内,公司高管人员以及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没有
东或实际控制人可能损害公司 发生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利益行为的调查情况
10、督导公司董事、监事及高 保荐期内,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保荐机构的
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情况 督促下,勤勉尽责,切实履行上市公司应尽之责任。
11、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 保荐期内,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相关
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的关注情况 股份锁定的承诺,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股份的减持,持
股变动不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
12、保荐机构发表独立意见情 保荐期内,保荐机构对以下事项进行了审阅核查,并发表
况 独立意见:
关于开展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工作方案、关于加强上市公
司治理专项活动自查报告和整改计划、整改报告事项;关
于开展规范财务会计基础工作专项活动的工作方案、关于
开展规范财务会计基础工作专项活动自查情况和整改方
案、整改报告事项;关于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对公司现
场检查结果的整改报告事项;关于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
关于香港子公司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关于公司使用
超募资金择机购买银行短期保本理财产品事项;关于公司
项目 情况
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事项;历年内部控制自我
评价报告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等;另外,保荐机构
按期出具了对公司的半年度、年度跟踪报告。
13、保荐机构发表公开声明情 无
况
14、保荐机构向交易所报告情 无
况
15、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 保荐机构积极配合交易所的工作,督促兆日科技及时向深
情况(包括回答问询、安排约 交所报送定期报告、会议公告及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文件,
见、报送文件等) 也按照规定向交易所报送了相关现场检查报告及培训报告
等文件。
五、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 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2012 年 9 月,平安证券原委派的保荐代表人肖献伟
先生、朱文瑾女士因工作变动原因,不再负责公司
的持续督导保荐工作,由叶贤萍先生、吴永平先生
接替担任持续督导保代,变更后,公司持续督导保
荐代表人为叶贤萍、吴永平,继续履行保荐职责。
2015 年 6 月,平安证券原委派的保荐代表人叶贤萍
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不再负责公司的持续督导保
荐工作,由李茵女士接替担任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
表人,变更后,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李茵、
吴永平,继续履行保荐职责。
2016 年 4 月,平安证券原委派的保荐代表人吴永平
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不再负责公司的持续督导保
荐工作,由甘露女士接替担任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
表人,变更后,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李茵、
甘露,继续履行保荐职责。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对保 无
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监管措
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证券法律法规的要求,参加保荐机构组织的现
场检查、培训、质询、访谈等工作,及时通知保荐机构相关重要事项并进行有效
沟通,并按照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安排列席相关会议等事宜,持
续督导工作的总体配合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为本次证
券发行上市的证券服务机构。后会计师事务所相继更换为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
和持续督导的过程中,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出具专业意见、履
行相应职责,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工作。
八、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尚存在未完结的事项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本保荐机构将对该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此页无正文,为《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兆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保
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 茵
甘 露
法定代表人:
谢 永 林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