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露露: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5-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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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承德露露 股票代码:000848 编号:2016-014

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6 年 5 月 6 日下午 14:30 时。

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5 月 5 日~2016 年 5 月 6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5月6日上午9:30

-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2016年5月5日15:00至2016年5月6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承德市开发区京承公路28号白楼宾馆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管大源董事长

6、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 38 人,共代表股份 399,810,36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

股份 53.1140%。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3 人、代表股份 306,740,512 股,占公司有

1

表决权总股份 40.7498%。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5 人,代表股份 93,069,8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12.364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和嘉宾等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审议表决了以下事

项:

1、审议《公司 2015 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情况:

同意398,796,8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465%;

反对1,013,5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53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4,543,8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1495%;

反对 1,013,5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50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398,796,8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465%;

反对1,013,5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53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4,543,8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1495%;

反对 1,013,5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50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

2

同意398,795,3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461%;

反对1,015,0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53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4,542,3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1453%;

反对 1,015,0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54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情况:

同意365,312,0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1.3713%;

反对 1,015,0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539%;

弃权 33,483,2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3748%。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59,1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786%;

反对1,015,0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547%;

弃权33,483,2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1667%。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 365,313,4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1.3717%;

反对 1,013,5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535%;

弃权 33,483,3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3748%。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60,5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826%;

反对1,013,5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505%;

弃权33,483,3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167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公司2015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情况报告及2016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的

议案》

3

表决情况:

同意 398,788,0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443%;

反对 1,022,2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557%;

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4,535,0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1248%;

反对 1,022,2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749%;

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7、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下,审议《公司关于与万向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

务框架性协议〉的议案》

万向财务与本公司是受同一最终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单位,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规定,上述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已放

弃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对该项事项的投票权。

表决情况:

同意 92,474,4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351%;

反对 1,089,7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1647%;

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4,467,5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9349%;

反对 1,089,78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0649%;

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公司关于续聘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398,788,0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443%;

反对1,022,2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557%;

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4,535,0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1248%;

4

反对 1,022,2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749%;

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9、审议《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拟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1)原公司章程“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52,740,560.00 元。”

修改为:“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78,562,728.00 元。”

(2)原公司章程“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752,740,560.00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

为:普通股 752,740,560.00 股。”

修改为:“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978,562,728.00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

通股 978,562,728.00 股。”

(3)章程其他内容不变。

表决情况:

同意 398,796,7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465%;

反对 1,013,5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535%;

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4,543,7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1493%;

反对 1,013,5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505%;

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同时,授权公司办理注册资本变更所需的工商登记事宜。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赵力峰、贺维

3、结论性意见: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赵力峰律师、贺维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5

1、2015 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2、2015 年度股东大会记录

3、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5 月 6 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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