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通医药: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5-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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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758 证券简称:华通医药 公告编号:2016-023 号

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中,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议案(议案4、6、7、

8、9)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

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5 月 6 日(星期五)下午 13: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5 月 5 日 15:00—2016 年 5 月 6 日 15:00;其

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 年 5 月 6 日上

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 年 5 月 5 日

15:00—2016 年 5 月 6 日 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绍兴市柯桥区轻纺城大道 1605 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钱木水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40 名,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为 38,354,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4905%。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 席 本 次 现 场 会 议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表 33 名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38,336,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4586%;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 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7,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0 %;

3、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表共 3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 10,944,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543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

本次会议,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李伟一律师、何彦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

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8,354,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90%;反对 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1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8,354,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90%;反对 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1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8,354,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90%;反对 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1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8,354,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90%;反对 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1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0,943,9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3%;反对 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7%;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8,354,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90%;反对 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1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对公司 2015 年度关联交易予以确认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浙江绍兴华通商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钱木水、沈剑巢、朱

国良、詹翔、周志法、倪赤杭、沈建林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10,043,9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60%;反对 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0,043,9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0%;反对 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0%;弃权 0 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对外借款及相关担保授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8,354,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90%;反对 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1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0,943,9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3%;反对 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7%;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聘请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8,354,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90%;反对 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1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0,943,9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3%;反对 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7%;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8,351,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11%;反对 3,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89%;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0,940,9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9%;反对 3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1%;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0、审议通过《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相关事宜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8,354,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90%;反对 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1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章勇坚先生、张光华先生、金自学先生分别

就 2015 年度履职情况作了述职报告。上述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详见刊载于 2016

年 4 月 15 日的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委派了李伟一律师、何彦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

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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