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57 证券简称:富临运业 公告编号: 2016-036
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
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增、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5月6日(周五)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5月5日(周四)至2016年5月6日(周五)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 年 5 月 6
日 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5 日 15:00 至 2016 年 5 月 6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广富路 239 号 N 区 29 栋公司五楼
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副董事长蔡亮发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7 人,代表股份 179,866,007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57.375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60,039,488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1.051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19,826,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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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324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4 人,代表股份 19,867,319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6.337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40,800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0.013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19,826,519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3245%。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201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公司《201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 179,786,3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57%;
反对 79,6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43%;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9,787,6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990%;反对 79,65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01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独立董事曾令秋、赵洪功、李正国
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分别作了《201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179,786,3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57%;
反对 79,6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43%;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9,787,6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990%;反对 79,65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01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公司《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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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情况:同意 179,786,3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57%;
反对 79,6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43%;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9,787,6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990%;反对 79,65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01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通过《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179,786,3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57%;
反对 79,6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43%;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9,787,6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990%;反对 79,65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01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五)审议通过《2016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同意公司《2016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 179,786,3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57%;
反对 79,6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43%;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9,787,6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990%;反对 79,65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01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六)审议通过《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 179,786,3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57%;
反对 79,6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43%;弃权 0 股,占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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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9,787,6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990%;反对 79,65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01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募集资金 2015 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同意公司《关于募集资金2015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179,786,3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57%;
反对 79,6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43%;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9,787,6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990%;反对 79,65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01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预计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公司预计的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表决情况:同意 19,787,6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990%;
反对 79,6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010%;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公司股东四川富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安治富、
李亿中作为关联股东回避了对本项议案的表决,回避股份数 159,998,688 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9,787,6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990%;反对 79,65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01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九)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
构。
表决情况:同意 179,786,3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57%;
反对 79,6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43%;弃权 0 股,占出席
4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9,787,6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990%;反对 79,65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01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十)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向银行申请贷款的议案》
同意公司向银行申请不超过 2.5 亿元人民币贷款。
表决情况:同意 179,786,3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57%;
反对 79,6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43%;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9,787,6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990%;反对 79,65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01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增补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增补曹洪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79,786,3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57%;
反对 79,6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43%;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9,787,6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990%;反对 79,65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01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都伟律师、彭林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认为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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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六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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