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保荐机构”)作为中弘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弘股份”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
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保荐工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就中弘股份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
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976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
司由主承销商东兴证券采用定向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382,978,722 股,
每股发行价格为 2.82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899,999,996.04 元,扣除承
销费和保荐费 20,000,000.00 元后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 3,879,999,996.04 元,
已由主承销商东兴证券于 2016 年 3 月 29 日汇入中弘股份北京银行营业部
20000013925200002081388 账号内,另扣减审计费、律师费、法定信息披露费等
其 他 发 行费 用 2,138,297.87 元 后 , 中弘 股 份 本次 募 集 资金 净 额 为人 民 币
3,877,861,698.17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亚会 A 验字〔2016〕0191 号《验资报告》。公司
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中弘股份在《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披露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
计划如下:
1
单位:万元
承诺募集资 项目备案或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额
金投资额 核准文件
北京平谷新奇世界国际
1 度假区御马坊项目(御马 238,810 169,000 京发改〔2015〕314 号
坊 WL-14 地块)
济发改投资〔2014〕240
山东济南中弘广场一期、
2 356,358 170,000 号济发改投资函〔2014〕
二期项目
9号
北京平谷中弘由山由谷
3 158,738 51,000 京发改〔2014〕2388 号
二期项目
合计 753,906 390,000
若本次非公开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少于上述项目募集资金
拟投入总额,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
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投入的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等使用安排,募集资
金不足部分由公司通过自筹、银行贷款等方式解决。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
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
到位之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三、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已由公司利用自筹资金先行投入。
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自筹资金实际投资额 67,620.76 万元。具体情况如
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募投项目名称 已预先投入资金 本次置换金额
北京平谷新奇世界国际度假区
1 23,141.53 23,141.53
御马坊项目(御马坊 WL-14 地块)
山东济南中弘广场一期、二期项
2 26,783.11 26,783.11
目
北京平谷中弘由山由谷二期项
3 17,696.12 17,696.12
目
合计 67,620.76 67,620.76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
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关于中弘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鉴证报告》 亚会 A 专审字(2016)
2
0066 号),认为中弘股份编制的截止 2016 年 3 月 31 日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的有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中弘股份截止 2016 年 3 月 31 日以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四、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内部决策程序
2016 年 5 月 6 日,中弘股份第六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2016 年 5 月 6 日,中弘
股份第六届监事会 2016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
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上述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
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事宜已
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亚太(集团)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
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同意中弘股份
实施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事项。
(以下无正文)
3
(本页无正文,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
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王 义 马 乐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5 月 6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