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09 证券简称:华塑控股 公告编号:2016-029 号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借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借款事项概述
为实现公司战略转型,解决公司并购资金的问题,公司拟于 2016 年向中江
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总金额不超过 6 亿元的借款,借款年利率为 8.5%。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上述借款事项已经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借款对方情况
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裘强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
三、借款协议的主要内容
贷款人: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借款人: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一) 借款金额
本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为人民币[600,000,000.00]元(大写:陆亿元整),本
条所述借款金额可分次发放,每笔贷款发放时间和数额以借款借据为准(如借款
的实际发放金额与前述金额不一致的,则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最终以贷款人实
际发放金额为准)。
(二) 借款币种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币种为人民币。
(三) 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借款专用于重大资产购买及股权收购,借款人不得将贷款资金用
于其它商业房地产项目开发、“两高一剩”、“铁公基”等限制性行业、领域及其
他法律法规禁止的领域。
(四) 借款期限
1、借款期限为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的一年。
2、放款日以借款借据、借款凭证所记载的实际发放日为准,分次放款的,
到期日不做调整,具体以借款借据所记载的到期日为准。如借款到期日为法定节
假日,则借款到期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五) 借款利率和计息
借款利率:本合同项下借款的一年期利率为 8.5 %,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
在借款期限内不予调整;
(六) 借款发放
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本合同项下信托贷款,需满足如下放款条件,该等放款
条件的一项或多项可由贷款人书面放弃或豁免:
1、委托人已经根据《资金信托合同》约定交付信托资金,本信托已经成立
并生效。
2、如果本合同的签署或本合同所载交易的履行需要由借款人获得相关政府
机构授权、批准或同意的,借款人已获得此等授权、批准或同意,且此等授权、
批准或同意具有完全的效力。
3、没有出现任何因法律的修改或颁布、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变化、贷款人
监管部门提出新的监管要求或贷款人无法成功募集用于发放贷款的全部资金等
原因致使贷款人无法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或实现其在本合同项下目的之情形。
4、没有发生或持续存在任何违约事件,或虽发生违约事件但已得到令贷款
人满意的解决或得到贷款人的豁免。
5、借款人在本合同第十条中所作出的任何声明与保证到借款发放日均是真
实、准确、有效的。
6、至借款发放时借款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与签订本合同时基本相同,未发
生重大不利变化。
(七) 还款
1、还款原则:
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任何还款,均按先还息后还本的原则偿还。经合同双方
协商一致,借款人可提前还款。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任何还款应全额支付,不应
附带任何抵销、索赔或限制,且不存在任何性质的税费减扣或预扣。
若贷款人收到借款人的任何款项少于截至该款项支付日借款人应按本合同
约定所应支付的任何款项,则贷款人有权按照费用、罚息、利息、本金的顺序进
行划付,不足部分借款人应予以补足。贷款人有权变更上述还款顺序。
2、付息
信托贷款利息由借款人按半年付息,按日计提。结息日为每年 6 月和 12 月
的第 20 日(含),付息日为每年 6 月和 12 月的第 21 日。如付息日为节假日,则
支付利息时间可提前至节假日前一个法定工作日或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个法定
工作日。借款到期时,借款人应支付剩余未付利息。
3、还本计划
本合同项下借款到期时,借款人一次性归还借款本金。信托贷款本金金额为
[¥600,000,000.00]元(大写:陆亿元整)。
4、还款方式
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转至贷款人的信托专户作为借款人的还款,
贷款人应向借款人开具相应的还款证明。
(八) 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借款人及贷款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
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且信托合同生效之日后生效。
四、借款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借款的目的主要用于并购重组,实现公司战略转型。
五、备查文件
1、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2、信托贷款合同
特此公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