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力创通:关于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5-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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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45 证券简称:华力创通 公告编号: 2016-033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

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

四次会议于 2016 年 5 月 6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2015年3月19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

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其后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2、证监会已对公司报送的《股权激励计划》确认无异议并进行了备案,根

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公司可以发出股东大会

召开通知,审议并实施该股权激励计划。公司于2015年4月16日发出《关于召开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3、2015年5月5日,公司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

权激励计划》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4、2015年5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对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

行调整的议案》。确定以2015年5月13日作为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激励对象

授予相应额度的限制性股票。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由400万股调

整为368万股,授予对象人数由53名调整为50名。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

1

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及授予事项符

合相关规定。

5、2015年5月13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对公司授予的

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审议通过《关于核实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人员名单的议案》。

6、2015 年 5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调整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公司 2014 年年度权益分派于

2015 年 5 月 26 日实施完毕,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限制性股票数量

由 368 万股调整为 736 万股,限制性股票价格由 10.98 元/股调整为 5.475 元

/股。董事会同意公司对激励计划的调整。

7、2015 年 6 月 5 日,公司完成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以 5.475

元/股的价格向 50 名激励对象定向发行 736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股份的上市日

期为 2015 年 6 月 8 日。

8、2016 年 5 月 6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

会认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公司独立

董事就公司本期解锁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

锁的议案》。

二、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情况

(一)锁定期已满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之日起 1 年内为锁定期。

第一次解锁期为自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解锁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40%。公司确定的授

予日为 2015 年 5 月 13 日,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将于 2016 年 5 月 13

日届满。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成就说明

序号 解锁条件 成就情况

一 华力创通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

2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 形,满足解锁条件。

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

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

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

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

二 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情形,满足解锁条件。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

规定的情形。

业绩指标考核条件: 公司 2015 年度归属

(1)锁定期 2015 年净利润不低于最近三个会计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

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

(2)以 2014 年净利润为基数,2015 年净利润 利 润 为 2,743.62 万

增长率不低于 10%。 元,相比 2014 年度归

“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三 性损益的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的净利润 2,360.15 万

元增长 16.25%,且不

低于最近三个会计年

度的平均水平。综上

所述,公司达到了业

绩指标考核条件。

四 根据公司现有考核办法,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 2015 年度,50 名激励

3

绩效考核达标。 对象绩效考核均达

标,满足解锁条件。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

已经成就。根据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一期解锁相关事宜。

三、董事会薪酬及考核委员会关于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第

一期解锁的核查意见

本次可解锁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

权激励备忘录 1-3 号》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在考核年度内均

考核达标,且符合其他解锁条件,可解锁的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

四、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董事会关于同意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50 名激励对象在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决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试行)》、《股权激励备忘录 1-3 号》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

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五、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 50 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

合法有效,满足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同意公司

为激励对象办理第一期解锁手续。

六、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第一期解锁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华力创通和本期解锁的激励对象符合《股权激励

计划》规定的本期解锁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期解锁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备忘录》及《股权激励计划》的

相关规定,公司本期解锁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备

忘录》及《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申请解锁,并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七、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4

(二)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第一期解锁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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