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照明:2015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5-07 18: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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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佛山照明(A 股) 粤照明 B(B 股)

股票代码:0 0 0 5 4 1 (A 股) 2 0 0 5 4 1 (B 股)

公告编号:2016-022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配方案等情况

1、本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下简称“权益分配方案”)

已经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召开的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

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于2016年4月2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大公报》及巨潮资讯网上。

2、自公司权益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没有发

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权益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

致。

4、本次权益分配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配方案时间未超

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15年度权益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272,132,868 股(其中A股979,340,368 股,B股292,792,500 股)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人民币0.125 元(含税;扣税后,

A股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

基金每10股派0.1125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

1

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0.125元,权

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

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

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对于QFII、RQFII外的其他非居

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B

股非居民企业扣税后每10股派现金 0.1125 元,境内个人股东的股息

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0.125元,权益登记日后

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

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025元;持股1

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125元;持股超过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特别说明:由于本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境外个人股东可暂免缴

纳红利所得税。

B股股东的现金红利以本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即2016年4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换港币的中间价

(1 港币兑人民币0.8395元)折合港币兑付。

未来代扣B股个人股东需补缴税款的,按照上述1港币兑人民币

0.8395元的汇率折算。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1、A 股股权登记日:2016年5月12日,除权除息日:2016年5月13

日;

2、B 股最后交易日:2016年5月12日,除权除息日:2016年5月

13日,B 股股权登记日:2016年5月17日。

2

四、权益分派对象

1、截止2016年5月12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 股股东。

2、截止2016年5月17日(最后交易日2016年5月12日)下午深圳

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B 股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代派的A 股现金红利将于2016年5月13日通过股东托管券商或其他托

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B 股现金红利将于2016年5月17日通过

股东托管券商或托管银行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若B 股股东在2016年5月17日办理了“粤照明B”转托管,其现金红

利仍在原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处领取。

2、以下A股股东的股息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311 广东省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1 08*****030 香港华晟控股有限公司

2 08*****029 佑昌灯光器材有限公司

B股高管锁定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6年5月4日至登记日:2016

年5月12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

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其他事项说明

B股股东中如果存在不属于境内个人股东或非居民企业但所持红

3

利被扣所得税的情况,请于2016年6月3日前(含当日)与公司联系,

并提供相关材料以便进行甄别,确认情况属实后本公司可协助其与本

地主管税务机关沟通返还所扣税款。

七、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部门: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北路64号(邮编:528000)

联 系 人:林奕辉 黄玉芬

联系电话:0757-82810239/82966028

传真号码:0757-82816276

八、备查文件

1、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5月6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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