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奇股份: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5-06 18: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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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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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锐奇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1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

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5 月 6 日下午 14:00 在上海市松江区玉树北路 6 号宝隆花园酒店召开;网络投票

的日期和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5 日-2016 年 5 月 6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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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5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5 月 6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共 6 名,代表股份 125,380,82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0.8231%。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 名,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 3,16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1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

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25,380,82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75%;反对

2,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1%;弃权 56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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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0.0004%。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占与

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反对 2,6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82.2785%;弃权 56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7215%。

2、审议通过《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25,380,82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75%;反对

2,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1%;弃权 56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0.0004%。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占与

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反对 2,6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82.2785%;弃权 56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7215%。

3、审议通过《2015 年度报告》及《2015 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125,380,82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75%;反对

2,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1%;弃权 56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0.0004%。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占与

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反对 2,6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82.2785%;弃权 56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7215%。

4、审议通过《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25,380,82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75%;反对

2,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1%;弃权 56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0.0004%。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占与

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反对 2,6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82.2785%;弃权 56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7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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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审议通过《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5,380,82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75%;反对

2,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1%;弃权 56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0.0004%。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占与

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反对 2,6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82.2785%;弃权 56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7215%。

6、审议通过《关于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

该议案关联股东吴明厅、上海瑞浦投资有限公司回避了该项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1,308,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7591%;反对 2,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982%;弃权 56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427%。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占与

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反对 2,6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82.2785%;弃权 56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7215%。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5,380,82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75%;反对

2,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1%;弃权 56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0.0004%。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占与

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反对 2,6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82.2785%;弃权 56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7215%。

8、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5,380,82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75%;反对

3,16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5%;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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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占与

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反对 3,16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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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徐 军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吴明德 张天龙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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