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设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法规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和《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等的有关文件规定,独立董事王天飞、吴俊英、李怀奇
作为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洲管道”、“公司”)的独
立董事,在公司2016年5月6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独立董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本次调整投资理财事项进行
了认真审议,并对公司经营情况、内控制度和审批程序等进行了必要审核,就公
司进行投资理财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且公司财务内控制度较为完
善,能有效规避理财风险,资金安全能够得到保障。
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资金安全,且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公
司运用自有资金投资理财,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公司盈利能力。该事项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关于调整自有资金投资理财额度的议案》,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
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投资理财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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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程序。
基于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子公司自有资金投资理财额度
由原来5亿元调整为9亿元,使用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3年内有效。
二、关于全资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本次使用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
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富贵金洲(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人民币
30,000万元投资《北京中军新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本投资事
项发生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
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合伙企业将专注于大中型军工企业并购项目、军
民融合产业的股权投资项目和涉军中小企业的新三板融资项目等项目的投资,以
期最终达到提高军工企业市场竞争力、推进军工技术转化和军民融合发展进程、
实现投资人资产保值增值等多方共赢目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
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王天飞 吴俊英 李怀奇
2016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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