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临时)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参股设立保险经纪公司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于参股设立保险经纪公司
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阅和讨论,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同意将上
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交易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项交易没有
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董
事会在审议此项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实行回避原则,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关于对参股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于参股设立融资租赁公司
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阅和讨论,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本次交易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项交易没有
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董
事会在审议此项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实行回避原则,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刘畅等已获授但尚未解
锁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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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原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刘畅、茹小云已离职,不符合激
励条件,我们同意由公司将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为
37.50万全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8.42元/股。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
行为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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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孙叔宝 刘成敏 孔祥云
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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