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坛股份: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5-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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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746 股票简称:仙坛股份 公告编号:2016-027

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公司已于 2016 年 4 月 16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

开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5 月 6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5 月 5 日-2016 年 5 月 6 日。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6 日 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5 日 15:00 至 2016 年 5 月 6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工业园区(城东)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寿纯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

等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04,677,6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65.690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04,673,8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65.688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3,8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24%。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4,503,8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2.826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4,500,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2.824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3,8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24%。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

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

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104,677,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4,50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104,677,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4,50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同意 104,677,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4,50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 104,677,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4,50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 104,677,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4,50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同意 104,677,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4,50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6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王寿纯先生持有的 52,173,800 股、关联股东曲立荣女士持有的

48,000,000 股回避表决。

同意 4,503,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4,50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104,677,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4,50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同意 104,677,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4,50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6 年度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及授权董事长对外签

署银行借款相关合同的议案》

同意 104,677,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4,50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杨依见律师、魏栋梁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

意见书,结论意见为: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

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仙

坛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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