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37 证券简称:恒邦股份 公告编号:2016-023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16年5月6日收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1号)。中国证监会山东
监管局对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已调查、审理终结,并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进
行了相应处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经查明,恒邦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2013年1月至2015年11月,公司向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邦集
团)等关联方或第三方开具商业票据、国内信用证,由恒邦集团等关联方或第三方
贴现,恒邦集团使用贴现资金并在票证到期前归还恒邦股份票证金额。2013年度、
2014年半年度、2014年年度、2015年半年度、2015年7月恒邦股份与恒邦集团发生非
经营性票证往来分别为35,000万元、30,400万元、110,810万元、79,730万元、3500
万元。同期,恒邦股份与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经贸分公司(以下简称恒邦经贸)
等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恒邦股份向恒邦经贸等关联方累计划转资金
74,500万元;恒邦经贸等关联方向恒邦股份累计划转资金74,500万元。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未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也未按规定在公司2013
年年度报告、2014年半年度报告、2014年年度报告、2015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该重
要事项。
2、2013年年度、2014年半年度、2014年年度、2015年半年度,恒邦股份对其与
恒邦集团等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部分票据往来事项未按规定及时进行会计确认和计
量,导致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少计资产21,000万元、少计负债21,000万元,2014年
半年度报告少计资产30,400万元、少计负债30,400万元,2014年年度报告少计资产
51,740万元、少计负债51,740万元,2015年半年度报告少计资产45,500万元、少计
负债45,500万元。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
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对上
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王信恩、张克河,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曲胜利、张俊
峰。
上述违法事实,有恒邦股份相关定期报告、相关公司财务资料、相关银行账户
资料、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二、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山东证监局作出以下决定:
1、责令恒邦股份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万元;
2、对王信恩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5万元;
3、对张克河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4、对曲胜利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
5、对张俊峰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
三、公司的说明
1、公司接受山东证监局的行政处罚,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2、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诚恳地向全体投资者致歉,将以此为戒,今后严格按照《公
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股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强化公司内部治理及信息披
露管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自
本月起不再披露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特此公告。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