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03 证券简称:聚飞光电 公告编号:2016-021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4、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参与度,
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表决情况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日期:
现场会议召开日期:2016 年 5 月 6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5 月 5 日-2016 年 5 月 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5
日 15:00 至 2016 年 5 月 6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鹅公岭社区鹅岭工业区 4 号
本公司会议室。
3、会议表决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邢其彬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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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 人,代表股份
274,154,95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9.8450%。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 人,代表股份 3,743,90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5441%。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 人,代表股份
274,150,05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9.8443%。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 人,代表股份 3,739,00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5434%。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 人,代表股份 4,9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7%。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
股东代表共 1 人,代表股份 4,9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7%。
4、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
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相关公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4,150,0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2%;反对
4,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39,0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91%;反对 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0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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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原独立董事柴广跃、胡宝越、秦永军,现任独立董事钱可元、张新华分
别向大会作《述职报告》。
2、审议通过《关于<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相关公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4,150,0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2%;反对
4,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39,0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91%;反对 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0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 201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相关公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4,150,0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2%;反对
4,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39,0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91%;反对 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0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相关公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4,150,0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2%;反对
4,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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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3,739,0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91%;反对 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0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相关公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4,150,0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2%;反对
4,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39,0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91%;反对 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0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及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预计情况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相关公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4,150,0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2%;反对
4,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39,0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91%;反对 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0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相关公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4,150,0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2%;反对
4
4,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39,0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91%;反对 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0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
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相关公告。
总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4,150,0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2%;反对
4,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39,0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91%;反对 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0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15 年度薪酬情况、201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4,150,0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2%;反对
4,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39,0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91%;反对 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0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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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广东天浩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王根霞、周翼娜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
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监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深圳市聚飞
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天浩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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