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股会字[2016]A05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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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股会字[2016]A0506 号
致: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太空板业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大
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
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
项进行了核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公司向
我们保证并承诺,其向我们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包括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或电子材料)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且已将全部事实
向我们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该等文件资料的
所有副本、电子文件均与正本一致,所有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该等
文件材料上的所有签名与印章都是真实的,并且已向我们提供了为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的全部事实材料。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
意本法律意见书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
公告。
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
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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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 2016 年 4 月 15 日通过决议,
并于 2016 年 4 月 16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的公告》和《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于 2016 年 4 月
30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根据会
议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会议通知公告载明了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网络投票
时间、网络投票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审议事项、股权登记
日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樊立先生主持,于 2016 年
5 月 6 日上午 9 时 30 分在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中核路 1 号 3 号楼 12
层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实施的投票于 2016 年 5 月 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期间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实施的投票
于 2016 年 5 月 5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5 月 6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进行。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公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会议
通知公告的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经审验相关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及授权文件,本所律师确认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 10 人,合
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37,247,7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为 56.8907%;其他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和保荐机构代表。
2. 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
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 人,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348,7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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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为 0.1445%。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
已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综上,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
人)共 16 人,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37,596,400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57.0353%。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1、审议《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听取独立董事述
职报告;
2、审议《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审议《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审议《经审计的2015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5、审议《公司2015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6、审议《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7、审议《续聘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8、审议《关于控股股东樊立先生为上市公司提供借款涉及关联
交易事项的议案》
9、审议《关于控股股东樊志先生为上市公司提供借款涉及关联
交易事项的议案》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上述公告中所列明的事项完全
一致。
(二)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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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
场会议以投票方式逐项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网络投票按照
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股东代表、监事代表
和本所律师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
果。对于网络投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
数和统计数。据此,在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
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均作了审议,并以现场投
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听取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37,586,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9926%;反对 10,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74%;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
2、《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7,586,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9926%;反对 10,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74%;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
3、《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7,586,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9926%;反对 10,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74%;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
4、《经审计的 2015 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7,586,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9926%;反对 10,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74%;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
5、《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7,586,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9926%;反对 10,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74%;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
6、《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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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137,586,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9926%;反对 10,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74%;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
7、《续聘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7,586,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9926%;反对 10,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74%;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
8、《关于控股股东樊立先生为上市公司提供借款涉及关联交易事
项的议案》
因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控股股东樊立先生及樊志先生依法回避表
决。
表决结果:同意 6,846,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 99.8512%;反对 10,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 0.148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0%。
9、《关于控股股东樊志先生为上市公司提供借款涉及关联交易
事项的议案》
因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控股股东樊立先生及樊志先生依法回避表
决。
表决结果:同意 6,846,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 99.8512%;反对 10,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 0.148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及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
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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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
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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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大成股会字[2016]A0506 号)的签字页)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王 隽 见证律师:施 刚
见证律师:李守鹏
2016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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