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空板业: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5-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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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股会字[2016]A0506)号

www.dachenglaw.com

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 9 号侨福芳草地大厦 D 座 7 层(100020)

7/F, Parkview Green, No. 9, Dongdaqiao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China

Tel: 8610-58137799

Fax: 8610-58137778

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股会字[2016]A0506 号

致: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太空板业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大

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

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

项进行了核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公司向

我们保证并承诺,其向我们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包括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或电子材料)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且已将全部事实

向我们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该等文件资料的

所有副本、电子文件均与正本一致,所有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该等

文件材料上的所有签名与印章都是真实的,并且已向我们提供了为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的全部事实材料。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

意本法律意见书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

公告。

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

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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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东大会,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 2016 年 4 月 15 日通过决议,

并于 2016 年 4 月 16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的公告》和《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于 2016 年 4 月

30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根据会

议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会议通知公告载明了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网络投票

时间、网络投票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审议事项、股权登记

日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樊立先生主持,于 2016 年

5 月 6 日上午 9 时 30 分在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中核路 1 号 3 号楼 12

层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实施的投票于 2016 年 5 月 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期间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实施的投票

于 2016 年 5 月 5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5 月 6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进行。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公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会议

通知公告的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经审验相关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及授权文件,本所律师确认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 10 人,合

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37,247,7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为 56.8907%;其他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和保荐机构代表。

2. 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

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 人,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348,7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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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比例为 0.1445%。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

已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综上,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

人)共 16 人,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37,596,400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57.0353%。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1、审议《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听取独立董事述

职报告;

2、审议《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审议《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审议《经审计的2015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5、审议《公司2015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6、审议《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7、审议《续聘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8、审议《关于控股股东樊立先生为上市公司提供借款涉及关联

交易事项的议案》

9、审议《关于控股股东樊志先生为上市公司提供借款涉及关联

交易事项的议案》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上述公告中所列明的事项完全

一致。

(二)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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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

场会议以投票方式逐项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网络投票按照

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股东代表、监事代表

和本所律师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

果。对于网络投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

数和统计数。据此,在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

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均作了审议,并以现场投

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听取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37,586,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9926%;反对 10,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74%;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

2、《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7,586,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9926%;反对 10,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74%;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

3、《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7,586,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9926%;反对 10,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74%;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

4、《经审计的 2015 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7,586,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9926%;反对 10,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74%;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

5、《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7,586,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9926%;反对 10,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74%;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

6、《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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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137,586,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9926%;反对 10,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74%;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

7、《续聘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7,586,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9926%;反对 10,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74%;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

8、《关于控股股东樊立先生为上市公司提供借款涉及关联交易事

项的议案》

因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控股股东樊立先生及樊志先生依法回避表

决。

表决结果:同意 6,846,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 99.8512%;反对 10,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 0.148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0%。

9、《关于控股股东樊志先生为上市公司提供借款涉及关联交易

事项的议案》

因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控股股东樊立先生及樊志先生依法回避表

决。

表决结果:同意 6,846,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 99.8512%;反对 10,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 0.148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及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

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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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

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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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大成股会字[2016]A0506 号)的签字页)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王 隽 见证律师:施 刚

见证律师:李守鹏

2016 年 5 月 6 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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