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关于增加 2015 年度股东大会议案的临时提案
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第四节第五
十条的规定,单独或合计持有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截至本提案日,本人持有公司股份 21723.4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5.11%,符合公司股东大会临时提案人资格。现将以下
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一、关于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2015 年 6 月 5 日召开的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本
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为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
为保证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顺利实施,现提请股东大会将 2015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决议有效期延长六
个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其他内容不变。
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
事项有效期的议案
公司 2015 年 6 月 5 日召开的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该授权
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为保证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顺利实施,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
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延长六个月,除此之外授权内容及
范围不变。
提案人:陈国鹰
2016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