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浦钛业: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3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5-06 09:5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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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吉林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报时间:2016 年 5 月【】日

保荐机构编号:Z24641000

一、说明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为吉林金浦钛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金浦钛业”、“发行人”或“公司”)2013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相关规定及与吉林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保荐协议书》,长江保荐对

金浦钛业的持续督导时间为该公司上市当年及其后1个完整的会计年度,金浦钛业2013

年非公开发行股份于2014年11月18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其持续督导期为

2014年11月18日至2015年12月31日。

由于公司启动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并聘请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民生证券”或“保荐机构”)担任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的保荐机构,并于2015

年10月与民生证券签订了《关于吉林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股票之保荐协议》,

约定本次非公开发行工作的保荐期为以下两个期间:(1)民生证券推荐金浦钛业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推荐期间;(2)金浦钛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

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公

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另行

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因此,公司与长江保荐

终止2013年度非公开发行的保荐协议,长江保荐未完成的对公司2013年度非公开发行

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民生证券完成。民生证券已指派廖陆凯先生、张明先生担任公司

1

2013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剩余持续督导期内的保荐代表人,持续督导期至专户资金全

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法定督导期结束之日止。

二、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

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

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余政

联系人 廖陆凯、张明

联系电话 025-52663153、021-60453982

其他 无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吉林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0545

注册资本 986,833,096 元

注册地址 吉林省吉林市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吉孤公路 480 号

主要办公地址 南京市六合区南京化工园大纬东路 229 号

法定代表人 郭金东

实际控制人 郭金东、郭金林

联系人 汤巍、史乙轲

联系电话 025-8379977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

2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14 年 10 月 22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4 年 11 月 18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其他 无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情 况

金浦钛业 2013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已于 2014 年 11 月完成,

长江保荐作为金浦钛业 2013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持续

督导期限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

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

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因此,金浦钛

业与长江保荐终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协议,长江保荐未完成的

对金浦钛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民生证券完成。自

2015 年 10 月 28 日起,民生证券承接金浦钛业 2013 年度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期限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及专户资金全部支

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止。民生证券在承接持续督导期间,主要工作如下:

1、督导金浦钛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情况

自接替长江保荐对金浦钛业 2013 年度非公开发行持续督导工作

以来,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督导金浦钛业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1、保荐机构及保 交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金浦钛业向深交所报送信息

荐代表人对发行 披露文件之前,或者文件公开披露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

人所做的主要保 件的审阅工作。

荐工作 2、对金浦钛业现场检查及培训情况

保荐代表人 2015 年对金浦钛业进行了一次现场检查,督导金浦

钛业完善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相关制度,现场了解和检查金浦钛业募

集资金专户的存储和使用情况,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的要求,保荐代

表人 2015 年 12 月 21 日,对金浦钛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相关人员进行一次培训,主要

包括: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法规及案例解读等。

3、募集资金使用的督导情况

金浦钛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

规定,对募集资金制定了专户存储制度,并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

并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

资金的使用实施严格审批,以保证专款专用。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金浦钛业均严格按照该《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存放

和使用募集资金。自接替长江保荐持续督导工作以来,保荐代表人根

据商业银行定期传真的对账单监督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现

3

场检查了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和使用情况。

截止 2015 年底,公司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 69,314.26 万元,“年

产 8 万吨钛白粉(硫钛一体化热能综合利用项目)”投资进度为 80.53%,

补充流动资金投资进度为 100.33%。

4、保荐机构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接替长江保荐持续督导工作以来,保荐机构已按《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就规定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情况如下:

(1)2015 年 11 月 13 日,保荐机构出具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吉林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的核查

意见》,已于 2015 年 11 月 17 日予以公告;

(2)2016 年 4 月 25 日,保荐机构出具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吉林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

用情况的核查意见》、《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吉林金浦钛业股份

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该核查意见

已于 2016 年 4 月 26 日予以公告。

5、保荐机构配合深交所工作的情况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督促金浦钛业按时向深

交所报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公告文件。

自接替长江保荐持续督导工作以来,金浦钛业能按照《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

2、发行人配合保 及深交所对上市企业的要求,为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履行持续督

荐工作的情况 导职责提供便利;能及时向本保荐机构提供履行保荐职责所需要的文

件资料;能按照保荐协议约定的方式,及时通报信息并配合本保荐机

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尽职调查。

自接替长江保荐持续督导工作以来,金浦钛业聘请的立信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金浦钛业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

3、发行人聘请的 使用情况、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内部控制有效性等事项发表了意见。

中介机构配合保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对督导期内公司历次股东大会均出具

荐工作的情况 了法律意见书。

上述中介机构为金浦钛业相关事项出具的意见,均按照其执业准

则的要求,真实客观地反映了金浦钛业的实际情况。

4、2015 年年报披

金浦钛业 2015 年年报的披露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26 日。

露时间

5、其 他 无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和协调发行人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过程

中发生的重大事项

事项 说明

1 无

4

六、其他申报事项

申报事项 说明

1 无

5

(此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吉林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

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廖陆凯 张 明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苏 欣

保荐业务负责人:

杨卫东

法定代表人(签字):

余 政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4 月 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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