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之杰: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5年度跟踪报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5-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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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银之杰(300085)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茜 联系电话:0755-82763298

保荐代表人姓名:周依黎 联系电话:0755-82763298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不适用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是

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1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是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1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1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0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不适用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不适用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0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不适用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0

(2)培训日期 不适用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

无 不适用

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无 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无 不适用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 否 履 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行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

1.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作为公司董事或高级管 是 不适用

理人员,张学君、陈向军、李军、何晔承诺:三十六个

月的锁定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公司监事周峰和李玟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冯军、

刘奕、许秋江承诺: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所持有的

是 不适用

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五;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公司共同控制人张学君、陈向军和李军,以及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何晔,就避免同业竞争作出了以

下承诺:

“1、本人目前没有在中国境内任何地方或中国境外,

直接或间接发展、经营或协助经营或参与与公司业务存

在竞争的任何活动,亦没有在任何与公司业务有直接或

间接竞争关系的公司或企业拥有任何直接或间接权益。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将不直接或间接经营

是 不适用

任何与股份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

的业务,也不参与投资任何与股份公司生产的产品或经

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3、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将不会利用公司股东

的身份进行损害公司及其它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

4、如上述承诺被证明是不真实的或未被遵守,本人将

向公司赔偿一切直接或间接的损失,并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4.公司董事长陈向军、总经理李军计划自 2015 年 7 月

13 日起六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允

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证券公

司或基金管理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等方式等)增持公司股 是 不适用

份,拟合计增持金额不低于 2000 万元人民币,增持所

需资金为其自筹取得,并承诺在本次增持期间及增持完

成后的六个月内不转让本次所增持的公司股份。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2015 年 10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2015 年 11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并与长江证券承

销保荐有限公司签署了《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份有限公司与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之向

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协议书》,长江证

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指定王茜、周依黎担任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代表人,负责本次非

公开发行的尽职保荐及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事

宜。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

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 无

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本页无正文,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15 年度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王茜 周依黎

保荐机构: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2016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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