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银之杰(300085)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茜 联系电话:0755-82763298
保荐代表人姓名:周依黎 联系电话:0755-82763298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不适用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是
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1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是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1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1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0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不适用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不适用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0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不适用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0
(2)培训日期 不适用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
无 不适用
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无 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无 不适用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 否 履 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行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
1.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作为公司董事或高级管 是 不适用
理人员,张学君、陈向军、李军、何晔承诺:三十六个
月的锁定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公司监事周峰和李玟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冯军、
刘奕、许秋江承诺: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所持有的
是 不适用
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五;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公司共同控制人张学君、陈向军和李军,以及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何晔,就避免同业竞争作出了以
下承诺:
“1、本人目前没有在中国境内任何地方或中国境外,
直接或间接发展、经营或协助经营或参与与公司业务存
在竞争的任何活动,亦没有在任何与公司业务有直接或
间接竞争关系的公司或企业拥有任何直接或间接权益。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将不直接或间接经营
是 不适用
任何与股份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
的业务,也不参与投资任何与股份公司生产的产品或经
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3、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将不会利用公司股东
的身份进行损害公司及其它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
4、如上述承诺被证明是不真实的或未被遵守,本人将
向公司赔偿一切直接或间接的损失,并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4.公司董事长陈向军、总经理李军计划自 2015 年 7 月
13 日起六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允
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证券公
司或基金管理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等方式等)增持公司股 是 不适用
份,拟合计增持金额不低于 2000 万元人民币,增持所
需资金为其自筹取得,并承诺在本次增持期间及增持完
成后的六个月内不转让本次所增持的公司股份。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2015 年 10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2015 年 11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并与长江证券承
销保荐有限公司签署了《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份有限公司与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之向
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协议书》,长江证
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指定王茜、周依黎担任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代表人,负责本次非
公开发行的尽职保荐及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事
宜。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
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 无
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本页无正文,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15 年度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王茜 周依黎
保荐机构: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2016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