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晶科技: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5-05 23:3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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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文件

证券代码:300279 证券简称:和晶科技 公告编号:2016-042

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晶科技”)于 2016

年 3 月 3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向张惠进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 (证监许可

[2016]352 号),核准公司向张惠进发行 7,554,248 股股份、向 ZHANGJIEFU 发

行 1,571,020 股股份、向上海时空五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

691,528 股股份、向无锡慧联投资企业为(有限合伙)发行 1,130,870 股股份、

向上海群池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 939,539 股股份、向上海品惠投

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发行 339,263 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并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54,000 万元(单位:人民币,下同)。

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用于支付购买 ZHANG JIEFU 等持有上海澳润信息科技有

限公司 100%股权的现金对价和相关税费、补充公司流动资金、银行借款及投资

上海澳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建项目。本次非公开发行 14,958,447 股,每股发

行价为 36.10 元,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为 539,999,936.70 元,扣除与本次发行相

关的中介机构费用及其他发行费用 10,007,184.92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529,992,751.78 元。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6 年 5

月 5 日对公司配套募集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苏公 W[2016]B062

号的《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公司与独立财务顾问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花旗”)分别与招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玉环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并称“专

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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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文件

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专户银行 专户账号 专户余额

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台州 510902150110600 152,400,000.00 元

玉环支行

和晶科技

交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无锡 322000645018018003270 379,599,936.70 元

分行

注:上述专户内的资金包含前期已支付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费用及其他发行费用

1,012,226.47 元及尚未支付的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及其他发行费用 994,958.45 元,

尚未扣除。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在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

户资金仅用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收购上海澳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

权之配套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东方花旗作为公司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

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东方花旗应当依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

专户银行应当配合东方花旗的调查与查询。东方花旗每半年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

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东方花旗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凌峰、李杰峰可以随时到专户

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

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东方花旗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

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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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文件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东方花旗。

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募集

资金总额的 10%的,专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东方花旗,同时提供专户的

支出清单。

七、东方花旗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东方花旗更换

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

条的要求向公司、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财

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东方花旗出具对账单或向东方花旗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东方花旗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

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东方花旗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东方

花旗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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