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通浩律师事务所
关于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的规定,上海市通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恒天凯马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仇非律师、姜唯
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16年5月5日下午在上
海市中山北路1958号华源世界广场6楼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623会
议室召开的2015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审议事项以及表决方
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依法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已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
件,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和行为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向本
所及本所律师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
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
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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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依法出
具并提供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召集召开。
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公司董事
会已于2016年4月7日和2016年4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香港《文汇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发布了《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和《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以下简称《临时提
案公告》)予以公告;在《股东大会通知》和《临时提案公告》中,
公司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审议
事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以及登记事项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的议案也已依法充分披露。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股东大会通知》和《临时提案
公告》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
议于2016年5月5日14:00在上海市中山北路1958号华源世界广场6
楼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623会议室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 2016 年 5 月 5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
为2016年5月5日9:15-15:00。参加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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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通知》和《临时提案公告》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并行使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股
东大会通知》和《临时提案公告》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通知的时间、方式以
及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要求,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本次股东大会签名册,经本所律
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情况如下: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人) 45
其中:内资股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7
外资股暨流通股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38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328,355,410
其中:内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318,830,995
外资股暨流通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9,524,415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51.3055
其中:内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49.8173
外资股暨流通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比例 1.4882
上述参会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2016年4月27日下午收市后,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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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登记在 册的 公司 股
东。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
书。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公司聘任的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
东大会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即:
(一)审议《关于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二)审议《关于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三)审议《关于201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四)审议《关于 2015 年度财务决算及 2016 年度财务预算
报告的议案》;
(五)审议《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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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审议《关于拟为南昌凯马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七)审议《关于拟为无锡华源凯马发动机有限公司提供担
保的议案》;
(八)审议《关于拟为上海凯宁进出口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
议案》;
(九)审议《关于拟为上海凯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的议案》;
(十)审议《关于拟为凯宁(香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供
担保的议案》;
(十一)审议《关于拟为山东凯马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提供担
保的议案》;
(十二)审议《关于拟为山东华源莱动内燃机有限公司提供
担保的议案》;
(十三)审议《关于预计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十四)审议《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关联交易
并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十五)审议《关于续聘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十六)审议《关于续聘 2016 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十七)审议《关于补选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已经在公司
发布的《股东大会通知》和《临时提案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
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和《临时提案公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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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修改原有会议议程、提出新议案以及对
《股东大会通知》和《临时提案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的情形。
五、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表决票经监票人负责清点,并由计票人负责计票,总计票人当场
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表决的全部议案均已获得符合《公司章程》
规定的有效表决权数通过。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
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经见证,本所律师现确认如下表决结果:
(一)审议《关于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出席会议 328,355,310 100.0000 100 0.0000 0 0.0000
全体股东
内资股股
318,830,995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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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股暨 9,524,315 99.9990 100 0.0010 0 0.0000
流通股股
东
审议结果:通过。
(二) 审议《关于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出席会议 328,355,310 100.0000 100 0.0000 0 0.0000
全体股东
内资股股
318,830,995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东
外资股暨 9,524,315 99.9990 100 0.0010 0 0.0000
流通股股
东
审议结果:通过。
(三)审议《关于201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出席会议 328,355,310 100.0000 100 0.0000 0 0.0000
全体股东
内资股股 318,830,995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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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
外资股暨 9,524,315 99.9990 100 0.0010 0 0.0000
流通股股
东
审议结果:通过。
(四)审议《关于2015年度财务决算及201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出席会议 325,079,635 99.0024 3,275,775 0.9976 0 0.0000
全体股东
内资股股
318,830,995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东
外资股暨 6,248,640 65.6065 3,275,775 34.3935 0 0.0000
流通股股
东
审议结果:通过。
(五)审议《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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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会议
328,355,310 100.0000 100 0.0000 0 0.0000
全体股东
内资股股
318,830,995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东
外资股暨
流通股股 9,524,315 99.9990 100 0.0010 0 0.0000
东
持股 5%以
33,783,122 99.9997 100 0.0003 0 0.0000
下股东
审议结果:通过。
(六)审议《关于拟为南昌凯马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出席会议
327,783,420 99.8258 565,990 0.1724 6,000 0.0018
全体股东
内资股股
318,830,995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东
外资股暨
流通股股 8,952,425 93.9945 565,990 5.9425 6,000 0.0630
东
持股 5%以 33,211,232 98.3069 565,990 1.6754 6,000 0.0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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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股东
审议结果:通过。
(七)审议《关于拟为无锡华源凯马发动机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出席会议
319,694,011 97.3622 8,661,399 2.6378 0 0.0000
全体股东
内资股股
318,830,995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东
外资股暨
流通股股 863,016 9.0611 8,661,399 90.9389 0 0.0000
东
持股 5%
25,121,823 74.3618 8,661,399 25.6382 0 0.0000
以下股东
审议结果:通过。
(八)审议《关于拟为上海凯宁进出口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出席会议 319,694,011 97.3622 8,661,399 2.6378 0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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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股东
内资股股
318,830,995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东
外资股暨
流通股股 863,016 9.0611 8,661,399 90.9389 0 0.0000
东
持股 5%
25,121,823 74.3618 8,661,399 25.6382 0 0.0000
以下股东
审议结果:通过。
(九)审议《关于拟为上海凯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
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出席会议
327,789,420 99.8276 565,990 0.1724 0 0.0000
全体股东
内资股股
318,830,995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东
外资股暨
流通股股 8,958,425 94.0575 565,990 5.9425 0 0.0000
东
持股 5%以 33,217,232 98.3246 565,990 1.6754 0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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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股东
审议结果:通过。
(十)审议《关于拟为凯宁(香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参与表决
的与会股 327,789,420 99.8276 565,990 0.1724 0 0.0000
东
内资股股
318,830,995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东
外资股暨
流通股股 8,958,425 94.0575 565,990 5.9425 0 0.0000
东
持股 5%以
33,217,232 98.3246 565,990 1.6754 0 0.0000
下股东
审议结果:通过。
(十一)审议《关于拟为山东凯马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 (%) (%)
出席会议
327,789,420 99.8276 565,990 0.1724 0 0.0000
全体股东
内资股股
318,830,995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东
外资股暨
流通股股 8,958,425 94.0575 565,990 5.9425 0 0.0000
东
持股 5%以
33,217,232 98.3246 565,990 1.6754 0 0.0000
下股东
审议结果:通过。
(十二)审议《关于拟为山东华源莱动内燃机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的议案》
关联股东山东莱动内燃机有限公司持有36,861,602股在表决
时进行了回避。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出席会议
282,826,409 97.0266 8,661,399 2.9714 6,000 0.0020
全体股东
内资股股
281,969,393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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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股暨
流通股股 857,016 8.9981 8,661,399 90.9389 6,000 0.0630
东
持股 5%
25,115,823 74.3441 8,661,399 25.6382 6,000 0.0177
以下股东
审议结果:通过。
(十三)审议《关于预计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他关联方持有
193,710,586股在表决时进行了回避。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出席会议
134,644,724 99.9999 100 0.0001 0 0.0000
全体股东
内资股股
125,120,409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东
外资股暨
流通股股 9,524,315 99.9990 100 0.0010 0 0.0000
东
持股 5%以
33,783,122 99.9997 100 0.0003 0 0.0000
下股东
审议结果:通过。
(十四)审议《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关联交易并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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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关联股东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他关联方持有
193,710,586股、山东莱动内燃机有限公司持有36,861,602股在表决
时进行了回避。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出席会议
89,687,713 91.7210 8,095,509 8.2790 0 0.0000
全体股东
内资股股
88,258,807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东
外资股暨
流通股股 1,428,906 15.0026 8,095,509 84.9974 0 0.0000
东
持股 5%以
25,687,713 76.0369 8,095,509 23.9631 0 0.0000
下股东
审议结果:通过。
(十五)审议《关于续聘201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出席会议 328,355,310 100.0000 100 0.0000 0 0.0000
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全体股东
内资股股
318,830,995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东
外资股暨
流通股股 9,524,315 99.9990 100 0.0010 0 0.0000
东
持股 5%以
33,783,122 99.9997 100 0.0003 0 0.0000
下股东
审议结果:通过。
(十六)审议《关于续聘2016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出席会议
328,355,310 100.0000 100 0.0000 0 0.0000
全体股东
内资股股
318,830,995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东
外资股暨
流通股股 9,524,315 99.9990 100 0.0010 0 0.0000
东
持股 5%以
33,783,122 99.9997 100 0.0003 0 0.0000
下股东
审议结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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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审议《关于补选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议 案 议案名称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 是
得票数
序号 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否
(%) 当
选
17.01 关于补选姚丰平先生为公司第 328,355,410 100.0000 是
六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持股 5%以下股东 33,783,222 100.0000
审议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
审议事项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做出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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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上海市通浩律师事务所关于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字页,无正文。)
上海市通浩律师事务所(章)
负责人(签字):
陆建 律师
见证律师(签字):
仇非 律师
姜唯 律师
二○一六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