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22 证券简称:永大集团 公告编号:2016-032
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召集情况
1、会议时间:2016 年 5 月 5 日(星期四)下午 14 点 30 分
2、会议地点:吉林市船营区迎宾大路 98 号公司二楼多功能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刚先生因公事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总经理马正学先生作为本次股东大会主持人。
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集、召
开程序、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665,84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158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539,340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0.128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26,500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0.030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26,5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030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26,5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0301%。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4、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集、
召开程序、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会议审议了各项议案,并以现
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三、会议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65,8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65,8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65,8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65,8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65,8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65,8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冠衡(长春)律师事务所赵鑫律师、胡大吉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冠衡(长春)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