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大集团: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5-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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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22 证券简称:永大集团 公告编号:2016-032

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召集情况

1、会议时间:2016 年 5 月 5 日(星期四)下午 14 点 30 分

2、会议地点:吉林市船营区迎宾大路 98 号公司二楼多功能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刚先生因公事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总经理马正学先生作为本次股东大会主持人。

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集、召

开程序、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665,84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158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539,340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0.128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26,500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0.030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26,5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030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26,5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0301%。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4、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集、

召开程序、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会议审议了各项议案,并以现

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三、会议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65,8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65,8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65,8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65,8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65,8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65,8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冠衡(长春)律师事务所赵鑫律师、胡大吉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冠衡(长春)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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