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浩云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 1-3 号》及《广州市浩云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广州市浩云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作为广州市浩云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
严谨、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鉴于 1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认购,公
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数量因此进行相应调整,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81 人调整为 70 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总量由 63.40 万股
调整为 54.10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总数由 57.40 万股调整为 48.10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变,仍为 6.00 万股。
2、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和授予数量的相关事项,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以下合称“《股
权激励有关备忘录 1-3 号》”)及《广州市浩云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规定,同意公司
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数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5 月 5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 1-3 号》等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
次授予也符合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的规定。
2、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
件已成就。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5 月
5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70 名激励对象授予 48.1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等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前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合法、合规、有效,公司
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法违规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同意将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广州市浩云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王朝曦 秦家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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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