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16)第 209 号
致: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2015 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
议于 2016 年 5 月 5 日在河北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唐山港大厦和畅厅召开。北京市
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五届八次董事
会会议决议公告》、 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五届七次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和《唐
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
东大会通知》”)等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
北京总部 上海分所 深圳分所 成都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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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
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
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30 日召开五届八次董事会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
会。2016 年 3 月 31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等指定媒体公告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
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和会议登记方法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5
月 5 日下午 13:30 在河北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唐山港大厦和畅厅召开,会议由董
事长孙文仲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13:00-15:00 ; 通 过 互 联 网 投 票 平 台 的 投 票 时 间 为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当 日 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3 名,共计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977,658,85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3.4817%。根据上证所信息
网络有限公司出具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公司股
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3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325,321,816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14.4688%。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参与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
共计 40 名,共计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302,980,67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7.9505%。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不含公
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中小股东”)38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数 119,927,81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3338%。
除上述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
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逐项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
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计
票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出具的网络表决结果为计算依据。本次股东大会投票
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
经合并统计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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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票 1,302,835,57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889%;反对票 116,100 股;弃权票 29,00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二)《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票 1,302,835,57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889%;反对票 117,100 股;弃权票 28,00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票 1,302,835,57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889%;反对票 117,100 股;弃权票 28,00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票 1,302,863,57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10%;反对票 117,100 股;弃权票 0 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 119,810,71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24%;反对票 117,100 股;弃权票 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票 1,302,835,57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889%;反对票 117,100 股;弃权票 28,00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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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公司 2016 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票 1,302,823,97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880%;反对票 116,100 股;弃权票 40,60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2016 年度融资计划预留额度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票 1,302,823,97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880%;反对票 116,100 股;弃权票 40,60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聘任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票 1,302,822,97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879%;反对票 117,100 股;弃权票 40,60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九)《关于聘任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票 1,302,823,97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880%;反对票 116,100 股;弃权票 40,60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十)《关于制定<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6-2018 年)股东回
报规划>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票 1,302,823,97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880%;反对票 116,100 股;弃权票 40,600 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 119,771,11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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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93%;反对票 116,100 股;弃权票 40,60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票 1,302,822,97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879%;反对票 117,100 股;弃权票 40,60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十二)《关于变更公司监事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票 1,302,822,97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879%;反对票 117,100 股;弃权票 40,600 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 119,770,11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85%;反对票 117,100 股;弃权票 40,60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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