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电话:+86 571 87901111 传真:+86 571 87901501
浙江天册/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第 TCYJS2015H0411 号
致: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雅达”)
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信雅达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信雅达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
律意见书随信雅达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信雅达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信雅达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信雅达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通知,已于 2016 年 4 月 13 日在指定报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本次
1
浙江天册/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的会议材料已于 2016 年 4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现场
部分召开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5 日 14:00;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 年 5 月 5 日,其
中,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
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本次会议现场部分的召开地
点为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888 号信雅达科技大厦会议室。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 《关于〈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2. 《关于〈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关于〈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 《关于〈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 《关于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6. 《关于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7. 《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审
计机构及 2015 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
8. 《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9. 《关于运用闲置资金进行理财的议案》;
10. 《关于确定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11.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的议案》;
12. 《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的议案》。
2
浙江天册/法律意见书
以上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信雅达系统工程
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
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
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等公告中列明与披露;股东大会会议材料已于
2016年4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
行,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
集,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本次股
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股权登记日(2016 年 4 月 28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委托的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其他人员。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共
3
浙江天册/法律意见书
人,共计代表股份 73,481,805 股,占信雅达股本总额的 33.42 %。
本所律师认为,信雅达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
方式就会议审议的十二项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其中第 11 项与第 12 项议案实行逐
项表决投票,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
本次会议审议的十二项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 审议公司 2015 73,480,992 99.99 813 0.01 0 0.00
年年度报告和
年度报告摘要
2 审议公司董事 73,480,992 99.99 813 0.01 0 0.00
会 2015 年度工
作报告
3 审议公司监事 73,480,992 99.99 813 0.01 0 0.00
会 2015 年度工
作报告
4
浙江天册/法律意见书
4 审议公司 2015 73,480,992 99.99 813 0.01 0 0.00
年度财务决算
报告
5 审议公司 2015 73,480,992 99.99 813 0.01 0 0.00
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
6 审议公司董事、 73,480,592 99.99 1,213 0.01 0 0.00
监事 2015 年度
薪酬的议案
7 审议公司关于 73,480,892 99.99 813 0.00 100 0.01
续聘天健会计
师事务所为本
公司 2016 年度
审计机构及
2015 年度审计
费用的议案
8 审议公司关于 73,480,892 99.99 813 0.00 100 0.01
《关于募集资
金年度存放与
使用情况的专
项报告》的议案
5
浙江天册/法律意见书
9 审议公司关于 73,480,892 99.99 813 0.00 100 0.01
运用闲置资金
进行理财的议
案
10 审议关于确定 73,480,892 99.99 813 0.00 100 0.01
公司第六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
津贴的议案
11.01 董事郭华强 73,480,892 99.99 813 0.00 100 0.01
11.02 董事张健 73,480,892 99.99 813 0.00 100 0.01
11.03 董事耿俊岭 73,480,892 99.99 813 0.00 100 0.01
11.04 董事朱宝文 73,480,892 99.99 813 0.00 100 0.01
11.05 董事李峰 73,480,892 99.99 813 0.00 100 0.01
11.06 董事徐丽君 73,480,892 99.99 813 0.00 100 0.01
11.07 董事刁建敏 73,480,892 99.99 813 0.00 100 0.01
11.08 独立董事陈纯 73,480,892 99.99 813 0.00 100 0.01
11.09 独立董事吴雄 73,480,892 99.99 813 0.00 100 0.01
伟
11.10 独立董事卢凯 73,480,892 99.99 813 0.00 100 0.01
11.11 独立董事魏美 73,480,892 99.99 813 0.00 100 0.01
钟
6
浙江天册/法律意见书
12.01 监事陈旭 73,480,892 99.99 813 0.00 100 0.01
12.02 监事张云姣 73,480,892 99.99 813 0.00 100 0.01
根据表决结果,十二项议案均获本次股东大会同意通过。本次大会没有对会议
通知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信雅达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
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7
浙江天册/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第 TCYJS2016H0411 号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五月五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签署:
承办律师:吕崇华
签署:
承办律师:吕晓红
签署:
8